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软件著作权人和产品运营商)近日将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海爪传媒为“抖音”账号买卖提供交易平台并收取服务费等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4月26日,受理此案的成都互联网法庭宣判:判决海爪传媒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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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出现这样的不正当竞争
这是在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产生的新型侵权
原告微播视界认为,被告海爪传媒为原告公司平台下短视频账号(即“抖音”账号)买卖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场所、进行交易担保、账号估值和居间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微播视界将海爪传媒起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要求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不正当竞争一般发生在同行业之间。看似不同的行业之间,为何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是在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产生的新情况。”李西川告诉记者,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若两者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造成实际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
成都互联网法庭的公开宣判内容显示,虽然被告海爪传媒与原告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但被告的经营对象是“抖音”账号,经营模式依托原告“抖音”用户资源,经营行为和盈利基础均依赖于“上游”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认定原告与被告海爪传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李西川说。
王建表示,本案的不正当竞争关系是在“抖音”等网络新生事物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侵权案例,为其他类似侵权案件提供审判实例,同时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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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衍生商业模式的边界在哪里?
不得违反商业道德、诚信原则、损害公众利益
对此,法院认为,此种“创新性”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即便如被告主张可满足少部分互联网用户需求,但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良性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优汰劣胜”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明显不具有正当性。“我们在判断海爪传媒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的创新衍生商业模式时,主要依法从3个方面进行考量,即是否损害商业道德、诚信原则及社会公众利益。”李西川解释。
宣判内容中,法院认为,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具有一定的边界,即在合规、合理利用现有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利,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