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简称《细则》)
《条例》经国务院修订,由李鹏总理签署第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于1992年5月13日发布施行。《条例》共24条3000余字。
《细则》是由农业部长刘江签署的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于1995年2月25日发布施行的。《细则》共8章30条,全文约6000字。
《条例》和《细则》是内检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即规定全国内检工作的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检疫处),北京市的农业植物内检执行机构是北京市植物保护站(检疫科)。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认真执行《条例》和《细则》是内检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
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农业部依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于1993年11月10日农(农)字第18号文件,公布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引种审批》),《引种审批》共9条15款2000余字。《引种审批》第二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注:现改名为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引种审批》对引种程序、引种数量、隔离试种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们办理国外引种审批的重要法规依据。
4.《产地检疫规程》
1985年以来,农业部制订、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8种农业植物种子、苗木产地检疫规程已在第一节中介绍了,这里不再重复。
5.《调运检疫》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简称《调运检疫》,由农业部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6月2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
6.《要求函》
根据《条例》第十条、《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植物检疫要求函》(简称《要求函》),在1983年10月农业部制定的《细则》中就开始实施调运检疫《要求函》,至今已有13年历史了。《要求函》的内容是说拟外埠(不是国外或地区)调入种苗的单位(个人),需事先到所在地植检机构去办理手续,取得《要求函》。调出单位(个人)或调入单位(个人)凭《要求函》到调出地植检机构去报检,无《要求函》,不予办理检疫手续。调运检疫《要求函》是种苗调运重要的法律凭据,它体现了植物检疫的基本原则和内检联防联检的特点。
7.《五部一局》文件和《五局一部》文件
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局于1983年8月1日发布《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简称《五部一局》文件);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铁路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营运部于1991年11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联合通知》(简称《五局一部》文件)。
《五部一局》和《五局一部》文件是邮政、民航、铁路、公路运输等承运部门与实施检疫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和服务”的法律依据。
8.《第一名单》和《第二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1995年4月17日文件《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简称《第一名单》),北京市农业局于1988年4月16日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简称《第二名单》)。
世界上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种类繁多,其生物学、生态学系统复杂,植物检疫执行机构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一一列为检疫对象,《第一名单》和《第二名单》是执法依据,也是检疫工作重点。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发布的补充检疫对象名单即《第二名单》也是执行种苗国内调运检疫的重要法律依据。
9.《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1987年8月20日批转的《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共19条,全文2000余字。是北京市农业内检执行机构—北京市植物保护站的重要执法依据。
上列1~9项为综合性检疫法规,是内检机构执法的重要依据。还有针对法规的贯彻落实,制定的有关“植物检疫收费办法”“专职检疫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办法也是内检工作的法规依据。根据植检工作需要,疫情变化、由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要求等也是内检工作执法的依据,在内检工作中均应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