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多年的爱犬,一朝就被偷狗贼偷走了。近些年偷狗事件在城乡乡镇屡屡发生,农民对盗狗这种行为真是深恶痛绝,但是又迫于无奈,没能现场抓到偷狗贼。这不,龙川县人民法院就给广大市民出了一口恶气!
龙川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偷狗案,妄图无本万利的周某、陈某、任某3名偷狗贼,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数千元。
周某、陈某、任某3名被告人分别为重庆、四川和贵州籍农民,均暂住在东莞市桥头镇。为获取不义之财,今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周某纠集陈某、任某,携带狗钳、铁剪、狗套、水管、狗笼等偷狗工具,驾驶一辆面包车从东莞市桥头镇出发,途经惠州、河源、梅州,先后窜到龙川县老隆镇、登云镇及梅州市五华县岐岭镇等地农村盗狗共11只。龙川县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布控,于当日上午8时许,在龙川县城路段将正返回东莞的周某、陈某、任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及所盗的11只狗。经龙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等3人盗窃的11只狗价值人民币3128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某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5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任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任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