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是上海一位流浪猫群护志愿者发现平常喂饲的一只群护猫失踪了,追随着其身上的GPS芯片,志愿者们来到了江门该市场,发现市场内售卖猫只的店铺内有5个笼子,目测共关着约300只猫狗。志愿者于是报警,并曝光了这条黑色产业链。
02解决问题
03杜绝问题再现
事件发生后,蓬江区迅速开展了非法屠宰、经营和加工野生动物和猫狗等陆生动物及其肉类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禽畜交易市场和餐饮店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联合组织开展了农贸市场(含禽畜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经检查,全市的275家农贸市场里,执法部门对12户违规经营者、2家市场开办者依法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通知。在检查的1623家餐饮服务单位里,对7家违法经营的作出了依法查处。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承诺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经营动物行为。
江门市政府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反应迅速,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查及处理进展。我们相信政府的行动对猫狗肉黑色产业链无疑是一次有效的打击。我们也希望这能为该产业链的从业者敲响警钟:偷盗毒杀、囤积、运输、屠宰猫狗并售卖猫狗肉是违法犯罪行为!
流浪猫就可以随便抓?
专业律师告诉你:
没想到一只丢失的猫,让数百只猫咪得到了帮助。这不禁让人思考,流浪猫虽然无主,但是否代表随意捕捉和运输它们的行为就是合法呢?日后万一再次发现同类事件,志愿者可以如何从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为此,我们特意咨询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的安翔律师。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广大网友提供一点参考:
1.捕捉群护猫只或流浪动物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由于抓捕这些动物的目的是猫狗肉黑色产业链的肉用,因此每一个环节包括抓捕、囤积到运输和屠宰都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带来了疫病传播的风险。另外,如果在抓捕过程中破坏了群护设备设施,则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打击。
2.无证长途运输大量猫只,以及大量囤积动物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3.出售猫只的店铺及江门远汇禽畜交易市场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规?具体有哪些?
4.公众遇到市场上售卖猫狗或者国家保护动物,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举报违法行为,向谁举报?
各地执法部门的职能划分略有不同,但大致情况下,售卖猫狗用于食用的行为均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畜牧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前者监督整个市场交易行为,后者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免疫检疫流程。
贩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动物是刑法打击的对象,主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
另外,各地都在完善12345投诉举报热线,这个热线是当地政府建立的接访平台,对各个执法部门的接访、回复工作有监督职能,如果投诉无效或者投诉无门,都可尝试此渠道。
小编说:
2020年5月,国家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并施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将狗排除在目录名单外,且猫一直不存在于该目录中。深圳和珠海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也都相继出台并执行,在该两地销售并且食用猫狗肉会涉嫌违法。随后,山东省莱西市,也积极响应了由国家农业农村部最新修订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禁止屠宰犬只。
在这些条例陆续颁布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严抓的态度,并且日益明确的对猫狗作为伴侣动物更加细致地分类及管理趋势、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对人类朋友的爱护之心也是有增无减。
在执法部门的严格监督之下,加上民众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我们相信猫狗肉黑色产业链终将成为历史!
如发现违法违规售卖猫狗肉行为该怎么办?点击下面的链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猫产地检疫规程》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