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家庭都开始饲养宠物,然而,“汪星人”“喵星人”在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引发的伤人事件、买卖纠纷也日益增多。8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召开“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结合实际案例,提醒大家如何购宠、养宠。
新京报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件。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宠物侵权类案件占比高;二是线上售卖宠物“货不符实”现象突出;三是以口头约定为主的个人寄养易引发纠纷;四是受害人留存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意识弱,维权举证困难。
昌平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宠物饲养者未采取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宠物致害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行为人未采取牵绳束链、戴嘴套等措施,导致伤人或伤犬事件发生,致害地点以楼房居住区为主。此外,部分爱宠人士在购买、寄养宠物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对合同重要事项遗漏、约定不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纠纷产生。
以案释法,昌平法院通报四起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案例二:聘请专业团队寻宠未果,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被告寻宠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公司提供的服务均为定制服务,根据翟女士的实际情况派遣公司专业寻宠团队到翟女士丢失宠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寻找,属量身定制。此服务不支持退款。翟女士付款后即默认服务开始。因而,寻宠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退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的第四条,是寻宠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翟女士协商的条款,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该条约定加重了翟女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翟女士依据合理理由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
案例三:宠物寄养期间死亡,服务方被判赔偿
被告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应该返还费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拉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将狗掩埋。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虽然现在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是,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因此,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案例四:宠物狗“掐架”主人制止被咬伤,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承担全责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贺女士在公园遛柴犬时,该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当日,该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原告邓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过程中自己也被原告的狗咬伤,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2814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牵引了狗绳,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因此,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向邓女士赔偿财产损失8200元。
法院呼吁:依法文明养宠,共建和谐社区
针对部分爱宠人士喜欢网上购宠的行为,昌平法院表示,网购宠物猫腻多,品种色号不符、贩卖“星期宠”等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应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购宠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信息、健康状况、价款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