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府投融资人士认为,城投公司投资墓地项目主要基于两大原因:首先,墓地项目属于政府责任范畴,作为城投公司必须要完成公共服务建设任务;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墓地项目具有可观的回报潜力。通过投资建设和运营墓地项目,城投公司不仅能够实现经济收益,还能够扩大自身的资产规模。
既有民生意义又有经营收益,正是城投纷纷转身墓地建设的原因。
城投瞄上了公墓行业,银行能跟吗?
银行能不能给予公墓贷款?有没有合规性障碍?风险点有哪些?本文梳理有关政策及网上公开信息尝试予以解答。
一、政策文件
1、行业分类:殡葬服务行业(指与殡葬有关的各类服务)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中的其他服务业,编码为O8080。
2、《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
1)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审批;
4)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
1)公墓定义: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2)公墓分为:①服务农村村民的公益性公墓,②有偿服务城镇居民的经营性公墓;
3)①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②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4)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5)各省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确定:公益性公墓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经营性公墓为有偿使用,具备经营性收入,符合银行贷款的大前提;需要进一步判断:
1、经营性公墓建设运营主体是否具备承贷资格(文件中“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如何理解);
2、公墓的建设内容有无技术标准限制;
3、公墓的经营收入包括哪些,收费标准有无价格指导(文件中“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如何理解);
4、公墓的墓穴流动性如何,是否可以二级市场转让,是否可以设定抵押。
二、建设经营主体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涉及两个问题:
1、殡葬事业单位属于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承贷主体?
2、企业是否能够建设运营经营性公墓?
根据民政部回复,殡葬事业单位的属性由地方政府决定。企业参与经营性公墓建设运营以省民政厅批复为准。
根据“中国公墓网”发布的百强公墓名单,前十名的公墓及建设运营主体分为:
上表所示公墓的建设经营主体全部为企业,股东涉及国资、民营、集体、事业单位以及港资。
三、行政审批手续
行政审批流程以地方政策规定为准,本文以上海市为例。
四、建设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
用途:公墓所占用的土地,根据《中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属于建设用地项下的特殊用地,二级类为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通过查询土地交易公开信息,有部分公募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项下的商服用地划分,二级类为其他商服用地。
供地方式: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殡葬设施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通过查询土地交易公开信息,用途为殡葬用地的土地既有采用出让也有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均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二)工程建设
建设内容主要是墓穴、道路、绿化、服务配套设施等。各地政策基本都对墓穴设定了限制性的指标。
上海: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低于零点六米,单人墓穴或者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北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五、经营收入
经营性公墓产生的主要收入为墓穴使用权的销售收入或者长期租赁收入。
各地政策对于墓穴使用期限基本都限定在20年以内,上海墓穴使用期限为70年以内。各地政策均不允许购买寿穴(生前不得预购墓穴),不允许私下转让墓穴,杜绝了二级市场的存在。
墓穴价格基本受地方政府指导,但市场行情较为复杂,尤其是一线城市,部分区位较好的墓地起售价可以达到30万。
六、结语
根据前面的分析,公墓项目有其特殊性,银行介入公墓项目,应注意合规性风险。我们认为,在立项、用地、环保、行政审批等合规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银行给予经营性公墓项目贷款,并不存在禁止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