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死亡如何处理?无主犬只如何收容处置?近日,《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出炉,分为五章,一共44条。
细则规定,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犬证核查、执法检查等工作,自觉出示养犬登记证,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谐养犬。
多个部门共管
各自职责明确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下列行为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外出未束1.5米以下绳(链)、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饲养禁养犬、超数量养犬、占用建筑物共有空间养犬、未依法登记养犬等行为,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或发现疑似狂犬病犬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鼓楼区和台江区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需许可审批的犬只经营性活动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出现这些情形
养犬登记注销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重新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经动物诊疗机构录入新的免疫信息、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准予延续养犬登记证有效期。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在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犬只被收容
领回要付费
犬只收容留检所应当接收、检疫并分类处理六城区内走失、被遗弃、被没收、无主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只领回、公益领养、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址和联系方式,主动接收符合规定的犬只,并做好犬只的防疫、免疫、救治、绝育、饲养及处置等工作。
因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携带犬只,造成犬只走失被收容留检的,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养犬人领回走失犬只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支付其犬只在收容期间的保管、饲养、诊疗等必要费用。
福州市鼓励和支持合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设立犬只救助场所,但自然人和未经合法登记的组织,不得设立犬只救助场所。
犬只收容留检所应当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犬只领养信息,并将领养结果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