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lass="fzwj"style="display:none;">废止,失效(宣布失效)
一、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在福建省属于非保护类野生动物,无需办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审批手续。其他种类鹦鹉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需依法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出售、购买、利用需依法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手续(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的管理规定见第二条)。
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实施标识管理。养殖户可申请对上述4种鹦鹉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凭标识销售,个人可购买经加载标识的上述4种鹦鹉作为宠物。但人工繁育上述4种鹦鹉需依法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出售、购买、利用未加载标识的上述4种鹦鹉需依法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允许个人购买作为宠物的鹦鹉仅限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3种非保护类鹦鹉以及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经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保护类鹦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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