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营业执照是开展特种养殖活动的基本证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于特种养殖营业执照的办理,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核准名称:确定养殖场的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等信息,然后向工商局提交核名申请。
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需要提交养殖场的地址信息、负责人信息、经营范围等资料,并在线提交预申请。
领取执照:预审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养殖场的布局、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具备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特种养殖需要养殖人准备材料去所在县级林业部门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表格,由所在县级林业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查盖章后报省林业厅办理。
一般情况下,办理特殊养殖证的具体流程:
2、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4、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
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办理如下: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证》;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