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出国(境)的类别
第一条出国(境)分为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种类别。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国(境),包括自费留学、探亲、访友、定居、就业、奔丧、处理产业、旅游及其他私人事务等。
自费留学出国(境),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亲友资助或取得国(境)外学校(研究机构)奖学金资助录取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学习、进修或研究达三个月及以上,并经学校审批的出国(境)。
探亲和访友出国(境),是指受在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友邀请,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
定居出国(境),是指被国外(境)移民机构批准,获得永久居住权或加入他国国籍的出国(境)。
就业出国(境),是指经学校与有关劳务输出部门达成协议并经批准的劳务输出人员的出国(境)。
须办理因私护照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境),按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留学出国(境)由人事处管理,组织部、外事处和保卫处协助;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其它因私出国(境)由外事处管理,组织部、人事处和保卫处协助。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因公临时出国(境)超过一个月的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因公临时出国(境)协议书》。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2.出国(境)旅游、探亲、须持因私护照参加国际会议和其它因私事由的特定身份(备案管理)的申请人由本人向外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本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般人员由外事处负责人审核批准(中共党员须经组织部同意,博士须经人事处同意),人事处和保卫处备案;正高职教师经外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人事处和保卫处备案;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享受副处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和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人员)由外事处和组织部审核,校党委书记批准(其中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须经省委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和保卫处备案。
3.出国(境)定居(移民)人员经批准后,需到人事处领取《教职工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出国(境)按金交纳标准:
出国(境)人员按时返校并在校工作一年后,学校将退还按金。属校际协议项目交流的人员可不交纳按金。
第八条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公派出国,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事先经经费控制部门签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学校公派、自费留学和自费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满申请延期的,在不改变原出国(境)任务和目的的前提下,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期,但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对于申请转读学位者,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院(部)对本人的培养目标等情况审批;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满申请延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其出国(境)身份,不得中途转换出访单位,确需改变的,须经学校人事处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出国(境)人员的备案管理
(一)需要登记备案人员
下列人员出国(境)需要登记备案:
1.学校校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离退休的厅局级及以上干部;
3.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享受副处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和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人员);
4.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学校股权代表;
6.机要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及学校机密的人员、重大科研项目的资料管理人员;
7.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登记备案内容
(三)登记备案对象的认定部门
1.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人员和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人员)由组织部认定;
2.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认定;
3.具有高级职务、博士学位的人员由人事处认定;
4.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由科技处认定;
5.财务管理人员由计划财务处认定;
6.机要人员、重大科研项目的资料管理人员由校保密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申请出国(境)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单位继续安排工作并进行考核。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出国(境)证照管理:
备案管理出国(境)的人员回校后10天内,将本人所持的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交外事处集中保管。
备案管理人员持有出国(境)证照不按期上交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回校一个月后仍不上交证照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备案管理人员在护照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时,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在得到批准后到外事处领取本人护照或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第三章出国(境)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自费留学人员,从出国(境)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各类津贴,保留公职。按期返校,从到人事处报到之日起起薪,并恢复一切在校关系。出国(境)期间的工资、津贴不补发。
第二十条出国(境)定居人员,从校长办公会同意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并不再为其保留公职。
第二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期间,退休费及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津贴,保留公职三个月。
第四章出国(境)纪律
第二十四条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由组织人事部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并召回本人,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直至除名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学校的知识产权,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凡有密级的教学、科研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要应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学校)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