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对学生的管理,学院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新生所在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一)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有以下情形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学生为公司法人或为占股份30%以上的股东);

3.因病、特殊困难或其它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流程(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入伍新生应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邮寄至我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流程(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学院对新生提供的入学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按规定交纳学费等,在校学习期间的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一)报到并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予以注册。

(二)未报到者或未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取消已预选课程)、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视为无效。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因教学安排,开学时到外地实习者,在实习结束后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五)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学院认定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系应及时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普通本科的学制(以下称为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升本的标准学制为二年。

第十五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一)普通本科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学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其学习年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十六条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学院课程设置按类型分为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任意选修课(含专业拓展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技术技能型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六大类,各类课程均有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其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及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一)通识教育必修课,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它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外语、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

(二)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所属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理论基础课、技能基础课等。

(三)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是在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着重体现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的主要课程。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在宽口径专业内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个方向,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任意选修课,包含专业拓展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

1.专业拓展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基础和需要按学分要求选修。学生也可以在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中选修其它方向的课程,作为专业拓展选修课。

2.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领域,进一步提升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而设置的各种类别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志趣和特长按学分要求任意选修课程。

(五)技术技能型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动手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各种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实习、技能训练、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以及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

(六)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的过程,是本科生必不可少的教学阶段,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有着任何课堂教学或教学实习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第十七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的学分数以0.5的整数倍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以16学时计为1学分,集中在实验室实训的实践环节一般以24-32学时计为1学分。

第十八条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与研究环节,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十九条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理工类165学分,经济、管理、文学、艺术类160学分;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200学分;标准学制二年的专升本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80学分。

第二十条选课制

(二)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原则上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必须先选;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选修。学生除选修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外,鼓励选修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三)学生平均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新修读),也不低于15学分。

(四)经审批同意的选修课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或部门提出退选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或补选其它课程也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否则不认改选或补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习。

(五)鼓励学生多选课程,多学知识,对任意选修课,学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后多修的课程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分级教学

为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专业类别,在一部分通识课中实行分级教学。

第二十二条免修、免听或间听

(一)对退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若因选课安排冲突,个人认为通过自学能掌握该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间断听课)。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申请免听、间听。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考核及格(合格)或6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一)课程考核方式,由各课程性质决定,学业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含课堂参与度与考勤、作业、小测等),半期考成绩、实验成绩等的考核和登记,期末总评成绩将由期末考成绩及以上各部分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自占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并由任课老师预先告知学生)。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方式包括以下:

1.百分制(整数);

2.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3.两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录,考查成绩以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录。

第二十五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数量”和“成效”两方面的评价方法。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效的指标。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转专业,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为:

成绩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成绩档

优秀

良好

(合格)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不合格)

4.5

3.5

2.5

1.5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除以10减5(绩点小于1时以0处理)。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三)凡通过补考获得及格以上的课程成绩,绩点均记为1,补考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记录为:(补考成绩-60)/2+60。

(四)重新修读所获得的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方法记录成绩和绩点。

第二十六条补考、缓考、旷考与重新修读(重新学习)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未获取规定学分的,须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可选原课程或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

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重新修读。

1.期末考旷考的,不得参加补考。

2.阶段考试、期中考试旷考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该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记录按总评成绩×0.9折算。

学生对已通过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向教务处申请该课程重新修读,成绩档案以取得该课程的最高成绩记载,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修读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的成绩考核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部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具体情况评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并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至本学院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课程相同、相近且学分相当的,直接认定该课程学分,其他已修课程可酌情认定为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详见第九节);也可以申请跨校(不低于我院办学水平的学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学院与国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通过课程对接和学分互认方式实施联合培养。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义,以书面形式向试卷保管部门提出查卷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试卷由院教务处保管,其它试卷由各系/部保管),经批准后转该课程的专业教师代为查实,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学生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假期除外)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无论何原因,任一课程学生旷课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教学规定数的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必须重新修读。取消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具体认定。

(一)期末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补考。

(二)阶段考试、期中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记录按总评成绩×0.8折算。

第三十六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认定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总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5%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十七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作弊或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院根据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末进行。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数的10%。因受转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上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考虑。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的,申请转专业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转入专业:

1.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无法复学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专业:

2.学生报到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在降级试读期、应作降级试读、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原专业培养方案中已修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的;

7.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8.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9.处于毕业学年的;

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在教务处网站上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输出),第二学期初公布审批结果。

2.学生申请转专业,本人和家长应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交所在系教学办,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转入系同意,院长办公会通过,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修读培养方案并缴费。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获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按转入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并修读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三)转学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提供相应的转学材料、证明等。

2.转入我院的审核程序

(4)公示无异议后,院长签署同意接收函,并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3.转出我院的审核程序

(4)公示无异议后,院长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4.本省内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6.需提交备案的材料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①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休学处理: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3.学院认为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的学生);

4.其他应予休学的情况。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保留学籍处理: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2.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不承担任何责任;

4、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复学资格: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无法坚持学习的;

3.其他复查不合格情形的。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修读专业的低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如原修读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而无法跟班,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业预警

(一)对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危机警告;

(二)每学年(学期)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年(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1/2的,给予学生学业危机警告,并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三)因学业原因降级编班的学生(毕业年级除外),按编至年级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十三条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逾期两周未到校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审核同意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除学生申请自动退学外,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由院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生对学院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未获得学分数占其修读学分总数的2/3,予以劝退。若学生有意愿希望继续在校学习,应降级到本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的年级专业修读培养方案和交纳学费。学生编入低年级后,若每学年未获得学分数仍占其修读学分总数的2/3以上,予以退学。

(三)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家长或委托人意见,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

(四)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除自动退学外的退学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让学生在存档的退学决定书上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网站公告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

3.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必须在文件公布后半个月内,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报考其他院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目的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院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设立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等三种辅修制度。

第四十六条释义

(二)辅修专业:指学生修读本专业的同时辅修本专业以外的另一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可获得辅修专业的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可在学信网上标注学习经历。

(三)辅修专业应用课程:指某个专业为非本专业学生特别定制的课程,允许学生跨专业修读另一专业的应用型课程,通过学习了解另一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取得规定课程的学分。由学院发给辅修证明,辅修证明在学信网不能查询。

第四十七条选读条件

(一)申请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

(三)学院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专业辅修学习的需求。

第四十八条培养与管理

(一)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的学生应系统地修完辅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具体详见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并获得规定学分。当两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教务处提出免修免考申请,经审核后,视情况准予该课程免修免考。每一专业这类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5学分。

(二)学生按辅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学分数进行修读,按学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收费。

(三)当主修课程和辅修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原则上应缓考辅修课程,修读学生应向辅修课程所在系教学办提出缓考申请,经审批安排相应考试。

(四)修读学生每学期应根据学院通知在网上选课,只有经过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五)选读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的学生若修满某一模块辅修课程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可申请抵修主修专业专业拓展选修课5学分,对中途放弃修读的,其所修课程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六)选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若修满15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可申请抵修主修专业专业拓展选修课5学分,对中途放弃修读的,其所修课程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第四十九条证书授予

(二)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审核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由学院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三)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辅修专业应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辅修证明。

第五十条申请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延长修读

第五十二条毕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并符合有关规定(受处分学生,要求所受处分已解除),学院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进行考核与鉴定,准予毕业的,发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学位受限的学生,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前毕业。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并符合有关规定,允许提前毕业一年。

1.提前毕业申请对象:学制为四年制或五年制的学生。

2.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可行性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核实备案。

3.提前毕业的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电子注册和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所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足额交纳学费。

第五十三条结业。修满标准学制年限,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已通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60%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肄业。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开除学籍的除外),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已满18周岁的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应该对自身的行为担负法律责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学院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外出参加活动,或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论坛)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课堂守则,共同维护文明的教学环境。

(二)学生应佩戴校徽,着装整齐,不得有穿拖鞋、背心等不文明行为,在课堂上与老师保持良好的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进入。上课期间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教室内一切设备,应保持整齐和统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搬动。不得在公物上随意乱涂乱刻。不得在墙壁上留下任何污迹。

(五)要保持教学场所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往楼外乱扔纸屑等杂物,垃圾要装入室内垃圾筒,不准在教室内喝酒、就餐、吃零食。要保持抽屉干净整洁。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内吸烟。

(六)下课或自修后,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应自觉关好门窗,提倡节约用电,及时关好空调及电灯等。

(一)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及反动电子游戏,观看、复制、传播、浏览与色情有关的文件、图片、资料、影片、网站等。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的声像制品、书籍和计算机软件。

(四)提倡文明健康上网,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恶意的、污秽的、向他人挑衅或辱骂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设备的活动;

第七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同创造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住宿生必须服从学院床位安排,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房间或床位。

(三)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社交活动的场所,住宿生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学院检评人员的工作和检查,积极参与学院“文明宿舍”和宿舍文化创建活动。

(四)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不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不得向阳台或走廊外泼水、扔杂物;不得在阳台上摆放易坠物品;禁止向水槽内倾倒易堵塞管道的杂物。不得在宿舍楼内的墙上乱涂乱刻和焚烧纸(信)等物品。杜绝“白色污染”,禁止将快餐盒带进宿舍楼。禁止将动物带入宿舍楼或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五)学生宿舍所配备的家具、照明、电风扇、网络及通信等设施,不准随意拆搬变动。不得破坏学院公共设施,如:洗衣机、热水器、脱水机、开水机等。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

(六)住宿生应做好“防盗”、“防骗”、“防火”工作。若有来访人员应自觉主动到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严禁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严禁攀爬宿舍阳台或窗户;严禁学生私自乱拉电线、网络线或安装插座;严禁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宅的电器和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点蜡烛、蚊香等明火行为;严禁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

(七)要保持宿舍安静,不得高声喧闹、吹拉乐器、开放高音喇叭,不得在宿舍楼内踢球或打球,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在宿舍楼内从事商业活动。

(九)学生离校(如:毕业生、参军、休学、退学等),应按规定到后勤服务处宿管中心办理离校手续,丢失损坏家具公物照价赔偿。离校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后按时离校。

在校生须参加入馆教育及考试开通借阅权限后,方可持证借阅图书,每次限借6册,借期30天,经办理手续,未超期的图书可续借一次,借期为续借之日起30天。借还书时,应确认显示器上的借还信息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七十二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创意、创新、创业、健身、艺术、文学传媒、外语活动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级别和奖励项目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人·年。

(二)院级奖励,包括: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毕业生。

第七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至记过处分的有效期自签发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有效期内,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第七十五条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中的“以上处分”包括本项,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七十八条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抵赖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六)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若违纪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且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违纪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处分决定并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七十九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本规定中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四)以各种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八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吵闹、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试卷册等考试用纸或试题带出考场,且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指示或安排的,且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八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规携带具有存储或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等)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存放于指定位置且未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违规携带的电子设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在校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在校生通知对方单位进行处理;

(九)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批改试卷过程中,经过改卷老师认定为雷同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一个学期内出现两次考试作弊(含补考),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其进行劝退处理并向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交处分建议,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视其情节并根据劝退后的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已有考试作弊且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者,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其进行劝退处理并向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交处分建议,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视其情节并根据劝退后的表现,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其它作弊行为参照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八十四条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1.6天之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7至13天之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且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致人轻伤且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受伤,经调解得到对方谅解且未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视伤者伤情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以上条款款从重处分。

第八十六条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贷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十七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十八条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酗酒(醉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院组织或经学院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传销、参与邪教、极端宗教主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或影响教师正常授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故意破坏教学场所、宿舍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者,给于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以我校在校学生身份,从事或唆使他人,进行裸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对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九条学生违反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攀爬社区围栏、宿舍的阳台或窗户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应急消防设备,私拉乱搭电线,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使用明火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外人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动物带入宿舍或宿舍内饲养动物,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它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九)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区域进行电动车充电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对于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条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印制品、音视频、传媒介质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一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二条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攻击、谩骂、挑衅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四条各类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若系违纪处分委员会未予处分,由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责令系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在必要时,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十五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十七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已离校的,校外继续察看。察看期满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若察看期平时表现和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原则上察看期满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处分的送达、申诉、存档: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交给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并拍照存档。

(三)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一百零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须予以回避。

第一百零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百零五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零七条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一百零八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一百零九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条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工作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学生管理规定,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本规定外的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发布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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