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

第三条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列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

第四条引种检疫申请

(一)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撩倪值检)站提出申请。

(三)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附件1);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第五条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签复。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引进由农业部农垦司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2。

(三)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值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四)生产用种苗的引进

1.对于新引进的(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

2.已在当地多年引进,经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生产用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3)内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种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硷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附件4)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沉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六条种苗入境后检疫

(一)引进种苗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硷疫后,《引进种子、苗木硷疫审批单》回执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寄回种苗审批单位核查。

(二)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间,由种植地的省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负责疫情监测,并签署症情监测报告。必要时,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组织重点疫情监测。

(三)在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疫情的,引进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硷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检疫审批管理

(一)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应当在每新季度开始第一个月十日内,将上一季度“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见附件5)上报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

(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表”,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统一制定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统一翻印。

(三)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费、种植期间疫情监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植物检疫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8月12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函和1990年8月13日农业部印发《关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THE END
1.农业部关于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我国与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的农作物及其近缘野生植物的种子(包括种薯,下同)、苗木等资源的交换和引种,是不断丰富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和管理好这项工作,并防止国外危险性病、虫、杂草随引种传入我国,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http://m.110.com/fagui/352270.html
1.植物检疫知识问答27.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28.出国回来带少量种子需要检疫吗?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324/15/4593371_457684402.shtml
2.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省林业许可大厅3号...https://mip.66law.cn/laws/715101.aspx
3.海关如何实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各个环节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其中,从规范引种管理、强化口岸防控和加强境内检疫三个方面对加强源头预防提出明确要求;从开展调查监测、发布预警预报和规范信息发布三个方面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明确规...https://manhadunyu.qz.hengyangccpit.org/mch2_flfw/swfl_qtflfw/flfw_hzjz/202207/t20220707_22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