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例全文-完整的法律文本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例全文进行解读,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和条款,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刑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和依据,即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本条规定了犯罪的本质和应当受到的惩罚,即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惩罚。
第三条犯罪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罪责为限度。
本条规定了犯罪的认定原则,即犯罪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罪责为限度,即犯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实际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罪责限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辩护。
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即依法享有辩护权,即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审判过程中,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证据和辩护材料。
第五条适用本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罪推定原则;
(二)法无规定不罚,罚则不重;
(三)法无规定不允许的,一律不得允许;
(四)犯罪与非犯罪应当有明确的界限;
(五)对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惩罚,对犯罪分子应当实行教育改造;
(六)实行量刑与折衷原则;
(七)对实施恶劣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条规定了适用本法的原则,即有罪推定原则、法无规定不罚罚则不重、法无规定不允许的一律不得允许、犯罪与非犯罪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对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惩罚,对犯罪分子应当实行教育改造、实行量刑与折衷原则,以及对实施恶劣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犯罪,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人员实施的,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内部发生的,或者在国家边境、领空、领海、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方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的犯罪的含义和范围,即犯罪是指在人员实施、特定场所和情况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依法惩罚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惩罚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本条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章罪名和刑罚
第九条刑法规定的罪分为两类:犯罪和罪名。
本条规定了刑法规定的罪分为犯罪和罪名两类,即犯罪是指行为,罪名是指对行为的定性。
第十条犯罪分为主要犯罪和次要犯罪。
本条规定了犯罪的分类,即主要犯罪和次要犯罪。
第十一条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本条规定了犯罪的分类,即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第十二条刑法规定的罪名,包括罪名和罪名分立。
本条规定了刑法规定的罪名,包括罪名和罪名分立。
第十三条罪名的适用,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本条规定了罪名适用的原则,即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即罪名的适用必须符合实际的犯罪事实。
第十四条犯罪应当依法划分罪名。
本条规定了犯罪划分罪名的原则,即犯罪应当依法划分罪名。
第十五条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本条规定了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第十六条刑罚应当依法划分种类和适用。
本条规定了刑罚划分种类和适用的原则,即刑罚应当依法划分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刑罚应当以罪责为限度。
本条规定了刑罚应当以罪责为限度,即刑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罪责限度。
第十八条刑罚的适用,应当以犯罪事实和情节为根据。
本条规定了刑罚适用的原则,即以犯罪事实和情节为根据,即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实际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第十九条刑罚的适用,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作为前提。
本条规定了刑罚适用的前提,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作为前提。
第二十条刑罚的适用,应当坚持量刑与折衷原则。
本条规定了刑罚适用的原则,即坚持量刑与折衷原则,即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量刑,并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改造可能性。
第三章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犯罪是有罪推定的。
本条规定了犯罪的认定原则,即犯罪是有罪推定的,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但是危害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原则,即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但是危害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犯罪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即犯罪人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即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给予教育。
本条规定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给予教育的原则,即对于这部分人,应当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第二十六条犯罪人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本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即犯罪人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第二十七条犯罪人有犯罪前后表现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本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即犯罪人有犯罪前后表现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第二十八条犯罪人有被迫作案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本条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即犯罪人有被迫作案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第二十九条犯罪人有紧急避险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本条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即犯罪人有紧急避险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第三十条犯罪人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本条规定了其他法定情节,即犯罪人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第三十一条犯罪人有减轻、免除刑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适用。
本条规定了减轻、免除刑罚情节的认定和适用原则,即减轻、免除刑罚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适用。
第三章罪名和刑罚
第三十二条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即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即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犯罪人实施连续数罪的,应当并罚。
本条规定了连续数罪的处罚原则,即犯罪人实施连续数罪的,应当并罚。
第三十五条犯罪人实施同一罪名的多个罪行的,应当数罪并罚。
本条规定了同一罪名的多个罪行的处罚原则,即犯罪人实施同一罪名的多个罪行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十六条犯罪人在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中,实施了多个不同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本条规定了实施多个不同行为的罪行的处罚原则,即犯罪人在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中,实施了多个不同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十七条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禁止其担任刑法规定的职务。
本条规定了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的政治权利和职务的处则,即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禁止其担任刑法规定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犯罪人被判处罚金的,应当依法缴纳。
本条规定了犯罪人被判处罚金的缴纳原则,即应当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