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的、处理日常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为中央政府(临时),相当于今日之国务院。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组织与职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组织了两届中央人民委员会。一苏大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1年11月27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后,组织人民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王稼蔷(稼祥)为外交人民委员,朱德为军事人民委员,项英为劳动人民委员,邓子恢为财政人民委员,张鼎丞为土地人民委员,瞿秋白为教育人民委员,周以栗为内务人民委员,张国焘为司法人民委员,何叔衡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同时于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以邓发为局长。各人民委员领衔组建的人民委员会各主管部门,即为××人民委员部(习称中央××部)。这便是所谓“九部一局”的架构。此前二日,还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即国家军委),隶属人民委员会。此后,人民委员会之下,还有1932年4月设立的以周月林为主任的中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同年6月组织的以周恩来为主席的劳动与战争委员会,1933年4月成立的以邓子恢为首任国民经济人民委员的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
二苏大选举产生的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4年2月3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及副主席后,一致通过张闻天为人民委员会主席,并决定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11个人民委员部,以王稼蔷为外交部长,朱德为军事部长,邓振询为劳动部长,高自立为土地部长,林伯渠为财政部长,吴亮平为国民经济部长,陈潭秋为粮食部长,梁柏台为司法部长,曾山为内务部长,瞿秋白为教育部长;又通过以项英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阮啸仙为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直属中央执行委员会),并选定了中革军委会及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团。此外,邓发连任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
与上届中央人民委员会的组成相比,可知这一届中央人民委员会不仅主席易人,而且未设副主席。另外,增设了粮食部,调整了几个部(劳动、土地、国民经济、司法、内务等部)的部长职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934年2月17日)规定,人民委员会的职权为: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监督下,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为此,得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速和秩序。人民委员会且有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之权。另一方面,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及所颁布的各种法令和条例,须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其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系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审查批准。但遇紧急事项,人民委员会得先解决,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须按时向他们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