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周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全面修订,2009年、2016年两次修正。

全文共八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我国的《水法》——

01

关于水资源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02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条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03

关于水资源规划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04

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05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065

关于水工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07

关于节约用水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08

关于生态用水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节约用水是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的义务。在工作生活中,牢铸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以节约用水的实际行动,助推高质量绿色发展,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赣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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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公布,1988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第一章...https://www.ilawpress.com/law/detail?id=LYgsw-xZjRHNE9h4pggCzg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http://www.law-lib.com/lawhtm/1988/572.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http://www.csrcare.com/Law/LawShow?id=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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