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护照法》采用了单行特别法形式的立法模式,共设26条41款对中国的护照种类、不同护照的签发对象和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申请程序、申领护照的当事人和相应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在总结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施行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而制定的,对于进一步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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