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指南适用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企业法人、自然人的年审业务办理。
(三)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
(四)申请材料
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上年度动物防疫免疫执行情况报告。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地点
实地办理:容美城区到后坝路16号鹤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农业农村局窗口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相应资料现场提交到大厅5楼农业农村窗口(或者邮寄到鹤峰县容美镇后坝路16号行政服务中心5楼农业农村局窗口)。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对其办理年审合格登记并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上盖年审合格印章。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作出未通过决定。
(三)办结
对年审通过的,作出准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对于年审不通过的,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四)送达
不予通过年审的事项,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的事项,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鹤峰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事项结果邮寄给申请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