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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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为徇私情,伪造检疫结果的犯罪。

本款的犯罪主体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根据本款规定,上述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了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疫结果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不合格,仍弄虚作假出具签发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检疫合格,仍出具、签发检疫不合格的单证。

根据本款规定,对构成本款之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致使带有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人、传出国境,造成重大疫情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概念及其构成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

三、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三、附则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四、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动植物病虫害传出、传入国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出口或进口等。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级质检部门建立惩治与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渎职侵权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厅的负责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管领导同志、法规司、通关业务司、执法督查司、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同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席会议成员。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事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质检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人民检察院和质检部门轮流主持。遇有需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的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人民检察院和质检部门日常工作中如需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经协商可及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互通报涉及质检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措施等。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质检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应及时向同级质检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积极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

六、质检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一)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

5.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

6.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

7.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

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

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

10.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二)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七、质检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包括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举报材料;

(三)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有关文书资料和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六)音像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送的证明资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质检部门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八、人民检察院对质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初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质检部门,并退还有关材料。

九、质检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内要求做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质检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做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十、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做出撤销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相应质检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通知移送案件的质检部门。

十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涉及质检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后,经审查或者初查,排除犯罪嫌疑,但涉及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质检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十四、各级质检部门举行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参加检查、调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在检查组或调查组的统一安排下了解被查事项的情况,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干预或者代替检查组或调查组的工作。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实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质检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映。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一、自然人

(一)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标准

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有:

1.个人身份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证据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二)收集、审查、判断自然人犯罪主体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销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核查,经核查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原用人单位调取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按其绰号或自报情况起诉,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提取的法定书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所记载的个人情况不真实,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应以法定书证为准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友通过伪造、变造身份证明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年龄的情况,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对此要努力收集上述各项证据,由此判明其真实年龄,同时,要注意发现身份证明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必要时进行文证痕迹鉴定以甄别真伪

2.国籍的认定

审查起诉犯罪案件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对于没有护照的,可根据边民证认定其国籍,此外,根据有关国家有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附有我国司法机关的《委托函》或者能够证明该证据取证合法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认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可商请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协助查明,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论,无国籍人按外国人对待

3.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二、特殊主体

(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诉证据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性质

(1)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国有资产登记表等

(3)其他证明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或本单位财物的证明材料,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证明

2.证明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2)职责证明: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如有关单位出具的委派其从事公务或委托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证明,包括任命书、推荐书、协议书、合同、批示、批复、会议记录等材料,规定从事公务活动范围的公司章程,实际履行职责情况的相应证据

3.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身份的证据,参照本节“一、自然人”的有关规定

(二)证明“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公诉证据标准

实践中,对于特殊主体身份与职责不相符的情况,应当注意收集相应证据予以补足以证实行为人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而判断其对于主体的特殊身份认定是否构成影响

第二节,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具备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此种社会关系为刑法所保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则体现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类社会关系

3.此种社会关系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公诉证据标准中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只具有分类上的意义

在证明犯罪行为侵害的犯罪客体过程中,要严格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事物,在刑事立法技术上,通过对犯罪对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对犯罪现象进行了分类,但两者又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反映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一般可以直接感知,犯罪客体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要通过人的认识、思维才能把握

2.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必然侵害犯罪客体,却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标准,犯罪对象则不是,反之,犯罪对象相同,则犯罪客体不一定相同

二、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客体公诉证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两个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证据

法律保护此种社会关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过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规定,在我国有两种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护、禁止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通过其他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达到与刑法的必要衔接,如海关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

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由于此种证据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相重叠,且千差万别,此处不予细述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

实践中要注意,犯罪客体证据主要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说明,但是从逻辑上两者是一种包容关系,不应将两者简单等同

第三节,犯罪主观方面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

一、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一般方法

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则

在认定主观方面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证明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具有连贯性

(二)对于主观方面的认识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过程,主观认知内容,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和说明,避免主观归罪,也要防止客观归罪

三、认定“明知”的证据标准

“明知”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行为事实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的认识

实践中,对于常见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比较易于认定,这种认识是一般人所具有的常理性认识,即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范畴,一般只要具有违法性认识即可,对于特定案件,需要特定的违法性认识,但是随着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发展,犯罪分工越来越细,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趋向于客观标准,即“推定明知”,“推定明知”,一般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四节,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公诉证据标准

一、法定情节

(一)证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二)证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三)证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发材料

(四)证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证据

3.证人证言等

(五)证明从犯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等

(六)证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证明犯罪结果的鉴定意见等

4.查获的作案工具

5.现场勘查笔录

(八)证明自首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

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破案报告、侦查人员证言

4.陪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的亲友的证言等

5.被害人陈述

(九)证明有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有关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证明材料

3.有关组织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十)证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2.根据检举揭发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的证明材料

3.有关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等

(十一)证明犯罪预备的证据

4.查获的作案工具等

二、酌定情节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退赃情况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要求家属帮助退赃的亲笔信函

2.亲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的证言

3.有关部门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退赃是否积极的证明

5.司法机关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返赃的笔录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口供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坦白,是否避重就轻

4.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每个案件中都应予以体现

(三)证明犯罪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的证据

2.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证明

3.其他危害结果的证明等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上诉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交代问题,不存在翻供,罚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年8月5日)

山东乐陵生猪、肉鸭渎职案

(一)裁判结果

经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张万栋在动物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为完成乐陵市畜牧兽医局下达给郑店镇动检分所的检疫收费任务,徇私舞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及检测“瘦肉精”的有关通知精神,在不按规定对运往县境外屠宰场的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情况下,按照每只肉鸭0.07元,每头生猪5元的收取标准,通过其儿子、儿媳向动物运输户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1份。事后,张万栋伪造检疫结果交回乐陵畜牧兽医局。张万栋的行为致使一些运输户完全摆脱了动物检疫机构的监控,给动物疫情控制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http://www.huzhou.gov.cn/hzgov/front/s57/xxgk/zcwj/bmwj/20080424/i264749.html
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工作,维护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形象,充分履行我国动物检疫职责,防止动物疫病随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和动物产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http://m.fabao365.com/code/law_253784.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页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在顺企网昆明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单位,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单位,请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https://www.11467.com/kunming/co/18354.htm
4.SN∕T5419SN∕T 5419-2022 进出境陆生动物隔离检疫忱疫消毒技术规范.pdf,ICS11.220 CCSB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 — SNT5419 2022 进出境陆生动物隔离检疫场 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Technicalstandardofantieidemicanddisinfectforim ortedterrestrial p p animals uara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618/6113232020004201.shtm
1.微生物检疫名词解释6篇(全文)(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 检疫许可:是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者是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检疫物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定程序。包括:一般检疫物,禁止进境检疫物,过境检疫物。主要作用:(1)避免盲目进境,减少经济损失(2)提出检疫要求,加强预防传入...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0z58a37.html
2.中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介绍国家法规政策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https://www.foodmate.net/law/chukou/1687.html
3.“入世”后中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问题和对策因此,当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开始在WTO背景下探寻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和政策,其中最典型的一种就是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出入境动植检)制度。所谓出入境动植检就是一国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下载App查看全文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个人查重>> 个人AIGC检测>> 文献综述>> (...https://cpfd.cnki.com.cn/Article/CPFDTOTAL-ZGRU200012001020.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部令第27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结合口岸动植物检疫实际情况,...https://m.66law.cn/tiaoli/5265.aspx
5.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https://m.fadada.com/notice/detail-17744.html
6.2024年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本最新全文...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https://www.ruilaw.cn/fagui/1673165399141092.html
7.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新规:平台企业要保证所售食品安全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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