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凡具有爆炸、易燃、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贮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即危险品。其中燃爆危险品占相当大的比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业户,除必须具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2、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3、停车场库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有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4、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持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考核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上。
6、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必须具备《细则》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5辆以上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
危险货物托运时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的几点:
(一)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托运。
(三)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关证件:
1、爆炸物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2、放射性物品,应当持有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四)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填写托运单,以防止混装而引发重大事故。
(五)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需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运输。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危险品运输管理
1.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3.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路须带齐的证件
1、车辆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2、从业人员
驾驶员
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押运员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押运员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组织条件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2、设施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且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有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要签订一年以上的有效租用合同。
3、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金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除车辆本身外,须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金;
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或主管单位的资金保证书。
4、车辆条件
拥有10辆或以上达到一级车况的专用运输车辆(自货自运企业及其它、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部门除外);
持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与具备危运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签订有维修保养合同;
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制车厢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
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电路系统有电源总切断装置和电火花隔离装置;
车辆右后方悬挂有矩形标志牌,驾驶室顶部装置有三角形标志顶灯;
配有相应各种**器材和捆扎、防散失等工具;
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有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计、液位计、导静电带等相应的安全**,罐体表面喷涂有明显标志;
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罐(槽)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并定期请专家对罐(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5、装卸机具及仓储设施条件
各种装卸机械、工具具有足够安全系数;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配备有必要的**设施;
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库场配备有专职人员看管。
6、安全操作条件
装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必须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
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能继续使用;
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
7、人员条件
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危运)资格证》;
装卸、押运、维修及管理人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