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
(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2)质押合同原件;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
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
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
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
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
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
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
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
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
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
表》(如有)。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解除质押登记
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本指南第二条第1款第(3)
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4、查询质物的数量和状态
质权人在提交本指南第二条第1款第(3)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以及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质物的数量
和状态。
三、业务流程
(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1、出质人、质权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证券质押业务”
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予以办理。
4、办理完成的下一工作日后,质权人可凭业务受理单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二)通过证券公司代办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1、出质人、质权人可到已取得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递交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材料。所提交的质押登记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
要求相同。
2、证券公司对质押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
3、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
过后,根据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
一交易日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
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4、对于审核通过的业务申请,证券公司应当按本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申请
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5、质押登记费用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收费标准与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相同。
6、本公司负责邮寄质押登记证明和质押登记费发票,邮寄收件人及地址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