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三)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五)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拨号上网卡。
(六)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七)根据企业进出口岸的不同,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
(一)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非外贸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二)审核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电脑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四)发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一)进出口资质审批办理流程:
1、到商务局申请备案,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7天后领取《自理报捡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5、向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约10天后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读卡器、操作系统,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6、到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帐户开立、出口核销备案。
(二)进出口审批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3、国、地税正副本;
4、公章、名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
7、公司章程;
8、公司注册地址、名称英文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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