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财办物资总公司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商业批发公司物资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批转省经贸委、财办、物资总公司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商业批发公司、

物资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9〕157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经贸委、财办、物资总公司关于我省淸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商业批发公司、物资公司的意见。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的和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的主要目的是撤销外贸流通领域里过多过滥的公司,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经营权,以利于我省外经贸工作进一步发展。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凡兼有行政职能的外经贸公司,一律取消其行政管理职能,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二)解决企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问题。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成立外经贸公司,已经成立的原则上应予撤销,少数符合外经贸发展方向,确实办得好的,可以保留,但必须与原主管机关完全脱离关系,并实行行业归口管理,财务与同级财政挂钩。

党政机关干部、离退休干部在外经贸公司担任职务或挂职(包括名誉职务)的,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调整和审定公司经营范围。对保留的外经贸公司,其经营范围,必须按国务院、经贸部的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和审定。力求公司经营分工明确、合理。

(四)调整和审定公司的进口权。各类外经贸公司的进口业务按国务院、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完善外经贸公司的建制。经淸理整顿保留的外经贸公司,由省经贸委统一制订外经贸公司的管理法规进行管理,以理顺公司与国家的关系。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对外经贸公司的违法乱纪问题,各级监察、税务、

财务部门要坚决查处。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一九八八年以来新成立的各级各类外经贸公司。一九八八年以来批准设立的公司和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上撤销,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符合下列情况,确需保留的报经贸部重新审定:

(一)技术比较密集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紧密型企业集团,自营本企业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

(二)为办好本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本省外向型经济,促进各市、县平衡发展,新设立的地区市,以及山区县(不含市辖区)可保留一家具备条件的进出口公司。

(三)个别具备外经贸公司条件,又是出口创汇大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外经贸公司,可予保留。

三、下列外经贸公司坚决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一)不到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它银行结汇,或严重逃汇的;

(二)与境外商人勾结,协助其在内地直接收购出口商品或办理出口业务,造成国家外汇流失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区(省属以厅、局为单位,地方以市、县为单位),凡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

(四)无对外经营条件或缺乏外销渠道,.而主要委托其它公司出口的;

(五)省外地方外经贸公司在我省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省属地方综合性外经贸公司在经济特区以外设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二、三级公司;

(七)未经经贸部或省政府批准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市、县设立的二、三级公司;

(八)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设立或授予进出口权,有严重违法乱纪,或缺乏经营外经贸条件、创汇能力弱,经济效益差的外经贸公司(企业)。出口企业分为经营性出口企业(指在流通领域以收购商品出口为主(下同)和生产性出口企业(指自己生产自营出口的企业)两类。经营性出口企业,从批准成立或取得出口经营权后(以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次年承担出口任务。其第三年最低出口基数:省属公司三百万美元;市属公司二百万美元;县属公司一百万美元。生产性出口企业,从一九八八年(即为第一年)起承担出口任务,第三年最低出口基数为一百万美元。经营性和生产性出口企业,连续三年完不成上级下达的出口计划任务的,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对经营性出口企业,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四、经清理整顿后,我省各类外经贸公司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除省经贸委外,省直有关厅局允许保留一家外经贸公司,经营本行业.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省属综合性外经贸公司保留不超过四家,其他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二)各地区市所属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设立的外经贸公司,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保留。

(三)县及县级市所属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设立的地方和专业外经贸公司,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保留,经营本县有出口发展前途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四)广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保留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其他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五)省属、广州市及各经济特区,经营对苏联、东欧等国家地方易货贸易的外经贸公司,可分别指定一至二家,其他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其对上述国家的地方易货贸易权。

五、重新审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国家规定的第一类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直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其他外经贸企业一律不得经营。省属和广州市属专业外贸公司、综合性外经贸公司、工农贸进出口公司及生产性出口企业,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和经批准的第二类出口商品。

(二)经济特区、开发区外经贸公司,限于经营经济特区、开发区内自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和经批准的第二类出口商品。经济特区、开发区外经贸公司申请经营省内非特区商品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报批。

(三)为鼓励开发新产品和兴办出口生产体系,凡为出口生产体系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的出口商品,使出口商品提高档次,改进款式,增加数量的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经批准后允许跨行业交叉经营。

(四)经批准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工厂、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限于经营本企业生产的第二、三类出口商品。

六、清理整顿公司进口经营权

(一)承担省出口收汇计划和上缴外汇任务的各类外经贸公司,享有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原辅材料、包装物料等进口权。

(二)投放市场物资(包括消费品)的进口经营权从严掌握。投放市场的第一、二类进口商品限于指定的省级外经贸公司按经贸部有关规定经营或联合经营。投放市场的第三类进口商品由省经贸委批准每个市指定一至二家公司经营,其他公司不得经营。特区进口自用二类商品,由省经贸委指定特区外经贸公司经营(广州、深圳市经营进口这类商品的公司,由广州、深圳外经贸主管部门指定)。

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由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牵头组织对外联系、签约并组织经营。对外劳务业务由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对外联系、签约和经营(广州、深圳市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由广州、深圳市自行审定)。

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的决定,我省各类对外经贸公司和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统一归口由省经贸委及各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政策,从行业和业务上统一管理。

九、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方法

总的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清理"的原则,逐级清理整顿。

(一)省经贸委对所属外经贸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拟定省经贸委属下外经贸公司清理整顿方案,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省直委、办、厅、局和各市政府,提出本市、本单位外经贸公司.的留、撤、并方案,上报省经贸委。

(三)对条条承包三项基数的市、县经贸分公司的清理,由条条承包公司征求各市、县经贸委意见后,提出撤、并方案报省经贸委审核汇总,上报省淸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核准。省公司撤销或合并后,其属下分支公司也同时撤销或合并

(四)各市块块承包的外经贸公司,由市经贸委以市、县为单位提出保留或撤、并意见,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报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核准。

(五)广州市、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审批的外经贸公司,由上述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规定保留、合并、撤销公司的条件负责清理整顿,报经贸部和省经贸委备案;但经省政府批准经营省内非特区、开发区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外经贸公司,其清理整顿意见仍报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报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核准。

(六)军队系统在我省设立的外经贸公司,按中央军委部署进行清理整顿并报经贸部审批。

(七)为加强清理整顿外经贸公司工作的领导,省经贸委成立了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外经贸公司领导小组,由徐德志同志任组长,伍明光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经贸委(外贸局)和省直委、办、厅、局,也要尽快组成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市、本单位清理整顿外经贸公司工作。

(八)填写统一表格。由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外经贸公司、企业登记表》、《广东省外经贸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各市经贸委和省直委、办、厅、局应认真填报上报省经贸委。

十、经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核准保留的外经贸公司,由省经贸委汇总报经贸部审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凭经贸部颁发的审定证书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并发布公告。撤销的外经贸公司由省工商局收回营业执照,由省经贸委通知海关、中行、商检等部门停止其外经贸业务。

十一、认真做好撤、并外经贸公司的善后处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业务、合同的交接和衔接,人员的安置,以及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十二、在清理整顿外经贸公司工作结束后,我省地方技术比较密集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紧密型企业集团自营本企业产品有关的进出口业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经贸部备案。申请经营全国性或跨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省经贸委报经贸部审批。

十三、这次清理整顿外经贸公司工作,争取在一九九〇年三月底前结束。

省财办《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按以下条件重新审核所有商业批发公司的经营资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储运;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业务技术人员;

(四)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商品检验、检测手段的人员(或委托合法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营某些特殊性商品,须符合国家的专项规定。

二、划定商业批发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包括卷烟、烟叶、酒类、彩色电视机、化肥、农药、农膜等,由国家指定的商业批发公司经营。

(二)省计划管理商品(见附表)的计划内部分,按商品经营分工,由省政府现已指定的商业批发公司经营。

(三)省已放开经营但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必需品,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少量品种及范围,并指定商业批发公司经营。全省生猪的屠宰、批发,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7]131号文件执行。

(四)特殊性商品由如下指定的专门批发公司经营:

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除交通、航运、水产、农垦四个部门可经营本系统的对内批发供应业务,以及南油服务总公司属下的信托贸易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可兼营批发业务外,统一由石油销售公司经营批发业务。

中西药品,由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经营批发业务。

危险品的批发经营,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60号文件执行。

劳动保护用品,由国营商业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公司经营批发业务。

(五)生产企业不得开办商业批发公司,已开办的一律撤销;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允许自销的自产产品,由本企业的供销部门销售。

(六)私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本条(一)、(二)、(三)、(四)项商品的批发业务;具备条件的,经审查批准,允许经营其它商品的批发业务(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下列商业批发公司坚决撤、并:

(一)各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第三条执行;

(二)不符合本文上述第三条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超出本文上述第四条经营范围的,限期调整;无法调整的,予以撤销;

(四)投机倒把、买空卖空、高价抢购、围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的,一律撤销;

(五)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附:省计划管理商品目录(二十三种)

粮食食油棉花(包括棉纱)麝香甘草

杜仲厚朴食盐食糖名酒卷烟

烟叶棉布元钉铁丝化肥农药

农膜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市场用煤

省物资总公司《关于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主要内容:

一、各类物资公司是指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包括集团总公司;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经营部、经理部、购销部、门市部、供应部、商行、总汇和中心等)。

二、下列各类物资公司应予撤销:

(一)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开办的物资公司;

(二)实际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必要的熟悉业务的人员和物资设施等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物资公司;

(三)没有明确的供应任务和供应对象,从事非法倒买倒卖活动,以追逐利润为唯一目的的物资公司;

(四)联营的一方不具备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联营公司;

(五)在财政、物价、税收、审计、工商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倒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倒卖批文、物资牟取暴利的物资公司;

(六)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政策性亏损除外)的物资公司;

(七)同属一个主管部门,主管业务、经营范围相近的物资公司,或一个公司在同一地区设立业务相同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或合并;

(九)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承包或联音名义将营业执照出租、出卖给私人经营(假国营、假集体)的物资公司;

(十)生产、流通系统企业在外地开办的经营非自产产品或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物资公司;

(十一)以技术转让、开发新产品、咨询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经营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物资公司;

三、生产主管部门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物资供销机构;但有些已多年担负国家、省计划内物资中转供应任务的供销机构,可予保留。乡镇一级原则上只设,一个物资供销机构,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可适当增设。生产企业一般不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销机构。

四、集体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必须从严掌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除销售自产产品外,不准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但根据物资部门对当地网点规划设置情况,受县以上物资部门委托可代营零售非专营民用物资;各类劳动服务公司可以销售自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各级供销社险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可经营自己回收加工、串换的钢材和有色金属外,受物资部门委托可经营供应本地区需要的非专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五、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组建的物资公司,只限于销售生产企业自产的产品。流通企业之间组建的物资公司,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经营资格。

六、各类物资公司的清理整顿,按隶属关系首先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要求,提出撤、并、留和调整经营范围等处理意见,在上报当地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当地物资主管部门。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物资部门审核后,报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定。

七、凡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各表物资公司,必须由县以上物资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加具意见后,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成立物资公司。

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目录(四十一种)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有);

木材、水泥、金刚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THE END
1.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财税字[199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特通知如下:一、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https://supplier.alibaba.com/article/CTGJHOO7QQQ.htm
1.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通用15篇)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流程 1、到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加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之类的字样。 2、到县商务局初审,然后到邢台市商务局外贸科办理网上提交备案,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需提交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和法人手章)。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s4p226ur.html
2.进出口经营权申请办理的资格条件现阶段我国将进出口经营权规定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一)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的办理工…https://cul.sohu.com/a/606418540_120346699
3.自营进出口权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2、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3、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6、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https://mip.66law.cn/v/wenda/1496236.aspx
4.经营权价格经营权注意事项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步骤 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办理进出口权申请首先进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要有“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如果没有,就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和变更税务登记。接下来创业萤火网小编...https://www.yinghuodd.com/keywords/word_47516.html
5.外贸入门篇——进出口业务都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4. 法人三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人。 准备齐以上资料后,就可以办理做外贸最重要的资质——进出口权了。无论是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刚成立的公司都可以办理进出口权。只有拥有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能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 https://www.cifnews.com/article/42320
6.产品出口需要哪些资料产品出口操作流程→MAIGOO知识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为生产企业,可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自产的产品商品出口及企业所需原料、设备、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 3、科研或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为研究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营本单位自产产品及技术的...https://www.maigoo.com/goomai/226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