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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发布本公告。
二、哪些新行业纳入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目前,试点工作运行平稳,社会各界反响良好。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
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有所加重。为支持灵活就业,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在疫情对实体经济有较大影响的背景下,该政策有利于保障民生和就业,加大财政应对疫情的政策力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保障基层民生,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据了解,灵活就业是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的一种就业形式,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近年来,随着众多新模式、新业态的兴起,以及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增长,这类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例如,在广州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2.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在2019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
1.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现就2020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本市积分落户工作为年度申报制。2020年申报工作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5个阶段。各阶段安排如下:
序号
工作阶段
具体内容
1
申报
7月17日8时至
8月15日20时
2
部门审核结果汇总
8月16日至
9月4日
各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各项指标结果进行汇总处理。
3
审核结果查询
9月5日8时至
9月12日20时
申请人可查看所填报各项指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
新版政策保持了连续性稳定性,更加突出面向普通劳动者的政策导向,堵塞了漏洞,更加突出公平公正、科学精细。
一、制定依据
积分落户政策是推动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试行以来,已有1.2万余名申请人取得了落户资格。2019年12月31日政策试行期结束,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5月13日至6月12日,本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逐条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共五章十九条,分为“总则”“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指标解释”“失信责任”“附则”,对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政策在试行政策基础上主要修订了以下6项指标。具体包括:
一、背景依据
(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7﹞71号)
二、目标任务
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2020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
四、涉及范围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五、执行标准
六、其他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
一、政策依据
4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其中第八条“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提出,“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加大社会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失业风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
二、企业条件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规划,属于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2.受疫情影响,2020年2-4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
四、政策主要内容
1.以训稳岗。切实发挥培训稳定职工就业的作用,按照培训课时不同给予企业不同额度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