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扬州宝应查处非法充装、运输、销售“黑气”案
2023年9月25日下午,扬州市宝应县公安局联合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宝应城区一废弃面粉厂内成功捣毁一非法充装、运输、销售“黑气”窝点。现场查扣从淮安充装并用三轮农用车运回的液化石油气气瓶56只,其中15公斤的有44只、50公斤的有2只,均为实瓶。经查,今年5月以来,陈某某、沈某某、王某某3人商议共同出资经营黑气窝点,并雇佣李某某在无送气证、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条件下,利用三轮农用车、厢式货车从淮安充装、运输“黑气”达96次,销售金额8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陈某某等四人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9月2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杭州上城查处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光骑一辆载货二轮电动车,载有1瓶用蛇皮袋包裹的15公斤的瓶装燃气,欲送给用户,气瓶上印有“杭州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字样及二维码,但二维码无法扫描,当事人非该单位员工,气瓶也并非来自该单位。
案例三:北京查处施工挖漏地下燃气管道案
2023年8月20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政务服务中心东侧,北京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施工作业人员在使用挖掘机对路床进行整平过程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漏。当日13时32分,被破坏管线修复完毕。
案例四:乌鲁木齐经开区查处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线案
2023年9月18日,史某某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XX城一期17号楼1单元101室业主装修地下室,在安装排水管线时,未向燃气公司进行报备,雇佣刘某某使用挖掘机在17号楼旁开挖,不慎将埋在地下的PE63燃气管线损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史某某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波奉化查处燃气企业未入户开展安全检查案
2023年8月10日,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区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次数及数量不足,存在未严格实施已建立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月24日,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燃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查明,该企业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未严格实施已建立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入户安检制度,情节严重,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湖南永州查处一公司擅自关闭燃气站生产安全监控设备案
2023年5月16日,湖南省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市冷水滩区某燃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关闭生产安全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唐山丰润查处一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案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液化气供应站生产区入口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丰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日对该液化气供应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安徽宣城查处一企业未落实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受损案
2023年7月4日上午10时35分,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大道桥附近路面进行打桩施工时,造成新奥燃气公司DN250中压燃气管道受损,发生燃气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湖南永州查处冯某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7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冷水滩区凌云社区某小区巡查时,发现冯某在冷水滩区某居民小区内自家半封闭车库中储存多个报废液化气钢瓶和少量有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5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项的规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冯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扬州江都查处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5月16日晚,崔某某在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XX村某公司东侧院内准备实施倒气操作时,被江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并立即制止。据当事人交代,2023年5月14日共销售38瓶15公斤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交易金额为3555元,每瓶液化石油气进价为85元,差价为9元,本人不具备经营燃气资格。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江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崔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十一:庆阳庆城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10月25日,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对该县XX液化气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液化气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该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案例十二:鞍山查处一起非法供气、未进行随瓶安检案
2023年9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燃气排查整治专班工作人员检查发现,XX液化气企业存在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未进行随瓶安检等违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章第24条、第29条第4款规定。
依据《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7章第56条规定,鞍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庆阳庆城查处一起违规向他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3年9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检查发现,庆城县XX液化气站向某灶具日杂批发部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4项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气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案例十四:梅河口查处某公司入户安检信息记录不全、对不具备用气环境用户端持续供气案
2023年10月,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梅河口市XX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入户安检落实不严,对燃气用户端使用可调式调压阀等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宣传,对不具备用气环境用户端持续供气,且数量较多,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晰,对公司管理懈怠,日常培训考核没有起到教育作用。在主管部门约谈和要求整改后,该公司依然存在安全员、送气工人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行为。
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按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关于从严从重打击燃气违规违法行为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西藏那曲查处一液化气站未经许可充装液化气瓶案
案例十六:咸阳泾阳查处一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2023年9月23日,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冷却塔水池入口处盖板无锁,未张贴受限空间风险告知牌,未张贴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企业作出限期整改到位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吴忠红寺堡查处杨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杨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于7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杨某的违法事实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责令杨某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04元、罚款5万元。
案例十八:宝鸡麟游查处某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案
2023年10月2日,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城镇燃气专班对麟游XX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燃气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和《陕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1条第6款规定。
根据《陕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麟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企业罚款5000元,要求立即整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公司。
案例十九:邯郸市查处一居民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案
案例二十:吉林市查处一企业未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案
2023年7月23日,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城镇燃气专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该市一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1例未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
案例二十一:惠州惠阳查处某食品店违规销售燃气案
2023年2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到举报线索,淡水街道某食品店存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违规销售燃气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食品店从2023年2月起向周边居民违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暂扣涉嫌违法销售的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16瓶。
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对该食品店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二:娄底双峰查处赵某跨区域违规经营燃气案
当事人赵某跨区域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双峰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赵某立即停止跨区域经营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三:长沙湘江新区查处“黑窝点”案
2023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在全面开展“黑窝点”“黑气瓶”排查过程中,发现雨敞坪镇XX村、望城坡街道XX小区和望城坡街道XX小区3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黑窝点”。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与岳麓公安分局联合出动,强力打击,查封了上述“黑窝点”,扣押液化石油气钢瓶59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岳麓公安分局对唐某某、张某、喻某某分别作出拘留3天、2天、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四:海口市查处路边小货车违规存放燃气瓶案
2023年2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椰海大道6号时,发现车主吴某某在小货车上违规存放燃气瓶。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5项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5项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依法暂扣燃气瓶,并对吴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五:浏阳市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案
2023年6月14日,某施工单位在湖南省浏阳市复兴南路125号前绿化带施工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办理城市绿化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3款和《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41条第7项规定。
案例二十六:石河子市查处某商铺拒不整改燃气安全隐患案
2023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核查某串串香店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发现燃气灶具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燃气软管是不符合国家规范的专用软管,事故风机、报警装置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未整改。
经查,燃气公司10月25日巡查时发整改通知单,11月28日街道办事处联合检查发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2月4日现场复查安全隐患未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
案例二十七:梅河口市查处某公司入户安检台账记录信息不全案
2023年10月,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梅河口市XX燃气有限公司入户安检台账记录信息不全,遂对该公司入户安检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该公司入户安检落实不严,对燃气用户端使用可调式调压阀等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宣传,对不具备用气环境用户端持续供气,且数量较多,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晰,对公司管理懈怠,日常培训考核没有起到教育作用。在主管部门约谈和要求整改后依然存在安全员、送气工人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行为。
案例二十八:鄂尔多斯东胜区查处某公司不具备安全条件持续供气案
2023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排查中发现,XX气体有限公司对供气用户未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配送的气瓶未安装可调试压力的减压阀,气瓶充装标签未记录充装量及充装日期、未向用户提供带有标签的规范的气瓶、在不具安全使用条件且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持续为餐饮场所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3项的规定。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第5项、第49条第3项的规定,东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九:德惠查处一液化气企业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发现,吉林省德惠市一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案例三十:沧州东光查处一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案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一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绝缘、降压等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东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一:恩施查处某公司违规使用“口袋码”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24年1月27日,湖北省检查组在恩施市龙凤镇XX村XX店对恩施市某燃气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使用“口袋码”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经查,该公司从2023年11月2日开始,以部分顾客气瓶信息有误为由,违规使用11个“口袋码”充装141瓶次液化石油气。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
案例三十二:达拉特旗查处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对鄂尔多斯市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燃气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管理经营过程中,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达拉特旗住房城乡建设局随即将该公司涉嫌违规违法的线索移送至该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规定。
案例三十三:武汉查处某液化气供应点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案
2023年12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在武汉工程大学东区商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铺在存放燃气的房间堆放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经查,该店铺供气单位为武汉XX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XX供应点。
该行为违反了《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供应点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四:朔州山阴查处某液化气公司非法充装液化气钢瓶案
2023年7月4日,山西省、市市场监督局督察组和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阴县XX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前后不检查、不记录,对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进行充装,涉嫌非法充装液化气钢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三十五:天津北辰查处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六:珠海斗门查处某商铺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瓶案
2023年10月18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白藤湖商业街的某商铺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瓶2瓶,使用3瓶。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商铺负责人进行教育劝说并要求整改。
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该商铺未按规定时限改正。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该商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七:天门查处某液化气站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23年11月24日,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湖北省某液化气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一辆三轮车载有10只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其中9只气瓶非该站自有产权气瓶。经查,该液化气站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液化气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八:长治沁源查处某煤层气(天然气)集输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4日,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某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在法中村及县城燃气管道改造二期项目中部分压力管道已投入使用,但未能提供检验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二十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设备运行并约请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等因素,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九:珠海香洲查处一企业在改造中未保护设施导致燃气泄漏案
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深圳市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梅华东路燃气钢管改造工程中,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顶管作业时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案例四十:天津南开查处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案
2023年8月7日下午15时30分许,天津市南开区灵隐南里铂悦融御建设项目配套雨污水分包工程在施工时,现场施工人员不慎将切改残留的中压燃气管线挖漏,造成现场燃气泄漏。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案例四十一:天津宁河查处孙某某违法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0月31日,天津市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宁河镇XX路附近巡查发现,孙某某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
该行为违反《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宁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孙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二:湖北大冶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正常开启站区燃气安全监控设备案
2023年11月9日,湖北省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燃气管理处发现大冶市XX液化气站擅自关闭站区燃气安全监控设备。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规定,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三:湖北大冶查处一企业挖破天然气管道案
2023年10月1日,扬州某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破大冶市东风路大冶湖高中门口段天然气管道。经查,事前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四:山西黎城查处供应总站充装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案例四十五:天津滨海新区查处一居民擅拆燃气设施案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对人陈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六:湖北武汉查处一供应点未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案
2024年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在新竹路兰州拉面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餐馆内1个钢瓶二维码信息无安检照片,钢瓶责任单位为武汉某燃气有限公司XX供应点。经查,该供应点派送员送气时未对餐饮用户的钢瓶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供应点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七:大同平城查处某公司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案
2023年7月6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大同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大同市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存在一定数量液化石油气瓶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问题。7月21日,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再次进行了检查,均未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八:珠海香洲查处某公司因操作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破坏案
2023年12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珠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鹏程花园现场开挖作业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挖掘机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毁损,对燃气管道造成破坏,导致鹏程花园小区内三户用户供气中断。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香洲区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九:宜昌猇亭查处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案
2023年8月28日,湖北省宜昌市委市政府第五综合督查组检查发现,宜昌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间可燃气体探头接线处未采用防爆胶泥封堵。8月29日,该公司反馈已整改完成。2024年1月8日,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反馈,该公司仅使用密封胶水封堵,隐患整改不彻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宜昌市猇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十:天津河东查处某公司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案
2023年7月14日,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排查发现,河东区某商户使用的瓶装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经核实,武清区某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企业,为避免被行政处罚“后补”告知书,试图逃避供气企业应当履行的检查管理责任,涉嫌存在发现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案例五十一:湖北汉川查处一液化石油气站违规充装案
2024年2月29日,湖北省汉川市城管局在对该市XX镇液化石油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涉嫌违规充装50公斤不合格气液双相瓶。经调查取证,该液化气站充装50公斤不合格气液双相瓶的行为属实。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汉川市城管局对该液化石油气站作出停业整改7天、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十二:江苏宿迁查处一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10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燃气瓶存放条件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提出的要求。上述情况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均知情。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十三:宿迁宿豫查处某公司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供气案
2023年5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比对智慧燃气监管系统的配送信息以及瓶装燃气条码信息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员宋某某通过冒用已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瓶装燃气,将XX小区某市民的燃气配送信息发送至智慧燃气监管系统以逃避监管。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宿豫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十四:武汉东湖查处某燃气供应点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2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对武汉XX燃气有限公司XX供应点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供应点使用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违法运输15个液化气钢瓶。经执法人员核实,该供应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某在知情情况下未制止和纠正该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别对该供应点作出罚款0.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十五:武汉武昌查处某燃气供应点销售超期未检钢瓶案
2023年5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执法人员在水陆街市场巡查发现1只超期未检钢瓶(实瓶),销售单位为武汉XX燃气有限公司XX供应点。
该行为违反《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依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供应点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