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
整网上申请操作简介
1.1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1.1.1申请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1.1.2.1系统打开渠道
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系统打开有三种渠道:
注意事项:如果没有系统用户名、密码,可以通过以上三个地址进入系统首页面,选择“注册”,设置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
注意事项:
1)未注册为本系统用户的,需先注册为用户;
2)使用浏览器版本:IE8、IE9、IE10、IE11。
1.1.2.3明确系统用户信息
1.1.3进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页面
1.1.4选择企业类型
选择“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功能模块后,系统将弹出“温馨提示”,需要用户认真阅读,阅读后点【确定】按钮进行关闭,进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类型选择界面,选定企业类型后,可填写申请信息。
注意事项:企业大类分为内资公司和内资企业法人,内资公司为公司类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法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1.1.5填写申请信息
1)每个页面中带*的信息项表示必填;
2)名称分为四段式,由“名称区划”、“字号”、“名称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区划”一栏不填;
3)选择行业代码一般要选择到小类(如:A0131),如果无法确定,可以点击“帮我选择”,系统会列出规范性名称行业表述与相对应的行业代码,协助申请人选择;
4)申请名称可以填写三个备选字号;
6)内资申请的企业字号与投资人相同且同行业,需要上传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
7)外资企业名称申请,需要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
8)通过点击【下一步】或页签进行页面切换;
9)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
1.1.6检查提交
对填报信息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事项: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1.1.7查看反馈
登陆网上注册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
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
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1)被退回修改名称在退回15天内,企业没有重新上报,系统会将该业务申请信息删除,同时允许其他人申请该企业名称;
2)核准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和“删除”。
1.1.8打印告知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以后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1.1.9提交纸质材料,领取通知书
1)提交材料规范:
②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10网上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变更核准业务
现场申请操作简介
1.2现场申请操作指引
1.2.1申请范围
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1.2.2申请书下载
申请书下载有两种渠道:
1.2.3准备申请材料、选择企业登记机关
1.2.4提交纸质材料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4)提交材料规范:
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1.2.6现场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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