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从广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获悉,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敬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4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444号
当事人:广州市敬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66G5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5层
法定代表人:王如美
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1-5588),广州市敬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米活性肽(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1-09),经检验,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1-5588)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1011850),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纳米活性肽(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1-09)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提出复检申请。
根据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TJ(2022)LX0068),广州市敬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米活性肽(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1-09)经复检,营养成分-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复检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纳米活性肽(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1-09)266盒,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20元/盒。该批“纳米活性肽(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1-09)中,有6盒被当事人用于自检及留样使用,22盒被当事人无偿提供给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检验。其余238盒产品销售出去,销售价为25元/盒,销售金额为5950元。当事人对产品实施召回,但因经销商将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当事人生产的“纳米活性肽(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11-09)产品货值总计6650元,违法所得为119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1-5588)、《检验检测报告》(NO:GTJ(2022)LX0068),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送达《检验报告》(NO:食安2021-11-5588);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生产批记录、出货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0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
二、罚款2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261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与标签不符的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