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第16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组合并事项的范围和申请方式
本公告所述重组合并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况。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通过数据共享,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间数据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优化企业申报流程。
二、企业申报的必备条件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其中,监理企业不考核非注册人员)。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
(三)企业主要人员应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记录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比对。
(四)省内接收资质企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按规定进行考核。
(二)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且施工、监理业绩在全国一体化平台数据级别为B级及以上。
(四)工程勘察业绩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和监理类资质除外,但该类企业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附件的“企业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材料”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有效业绩材料)。
四、企业合并的注销条件
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另需考核转出资质企业的工商注销方式、法律承续关系等条件。合并双方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时,应如实准确提交转出资质企业的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期满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要求执行。
(一)省内建设工程企业间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应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等,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净资产等。核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施,核查不符合的,不予核准重组合并资质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还应依据现有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规定执行。
(四)通过“直接申甲”方式即具有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因其获批具有特定属性,不可申请以重组合并方式转移该资质。
(五)通过吸收合并且因被吸收企业暂未完成工商注销而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注销该资质(申请出省注销除外),不可申请其他事项;被吸收企业在该期间内不可申请任何事项。
(六)通过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证书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申请出省注销除外)、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六、施工监理资质的进出省核定程序
(一)省内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出省外,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同意迁出函。
(二)省外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入我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对前期已收函但尚未核准的进省申请事项,我省将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商询,待函询结果反馈我厅后再予受理。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的办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改革,以数字治理为抓手,全方位推行智能化审批,大力推进审管联动,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智慧服务和规范化导向指引,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支持建筑企业做精做专;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推动企业间实力叠加、优势互补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7〕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也要看到,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新型建造方式有待普及、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相对落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亟需提高、管理体制机制不相适应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等加快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培育优势骨干企业,提升“江苏建造”品牌的含金量和影响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资质资格管理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
三、促进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化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向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专业化作业企业转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纳入现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范围,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拓宽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健全鉴定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评价。健全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搭建互联互通的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人力资源向市场需求有序转移、劳动报酬向紧缺高标准高技能岗位转移。
四、推广装配式建筑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市场推广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同时,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积极探索农村装配式低层住房建设。着力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需求,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实现装配式建造,明确通过土地出让的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工程建设监管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税收优惠;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可申请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资助。至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
五、加强数字建造技术应用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制定我省推进BIM技术应用指导意见,建立BIM技术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加快编制BIM技术审批、交付、验收、评价等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BIM技术服务费用标准,并在3年内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和工程造价。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和方法。推广数字建造中传感器、物联网、动态监控等关键技术使用,推进数字建造标准和技术体系建设。至2020年,全省建筑、市政甲级设计单位以及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掌握并实施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立项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集成应用BIM的比例达90%。
六、扩大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
大力推进住房设计、施工和装修一体化,推广标准化、模块化和干法作业的装配化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应用,实现房屋交付时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并具备使用功能。倡导菜单式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装修成本部分在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中单独计算。至2020年,设区市新建商品房全装修比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现成品住房交付。
七、实施“绿色建筑+”工程
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探索构建具有江苏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促进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BIM、智能智慧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实施一批被动式建筑项目,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制定江苏省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标准,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被动式建筑规模化发展,同步推动绿色交通、绿色照明、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等节约型城乡建设集中集成示范,探索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的生态城市建设道路。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等污染控制,深入推进绿色建造。探索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推进机制,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提升建筑能效。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示范引领。高星级绿色建筑与被动式建筑增量成本在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中单独计算。至202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75%节能标准,实现建筑能效提升20%;全省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的50%。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
在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工程计价和工程管理配套制度。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各地每年都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2020年,全省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100家。
九、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十、加快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
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及专业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至2018年,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十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点,重点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控股企业或被控股企业。
十二、改革工程招投标评定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健全建筑设计发包制度
推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设计团队招标等符合设计特点的招标方式。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30%。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应着重考虑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设计构思等。评标标准中确需设置投标报价的,其所占权重不应超过10%。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设单位可采用竞选方式确定设计方案。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可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设计直接分包。
十四、建立全过程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
探索建立工程质量性能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办法,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实施过程量化评估机制,工程结束后向社会公布量化结果。将一段时限内的量化累积评分与政府招投标和评奖、奖励挂钩,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检测质量责任。建立建筑材料认证、评价、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件的归集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完整和准确,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保障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提供依据。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等应以安全为前提,加强源头管控。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十六、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十八、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
十九、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大型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或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大力推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营一体化,形成智力、技术、资金、装备、管理、标准和劳动力联动输出。定期举办国内外江苏建筑业企业推介活动,扩大“江苏建造”品牌影响。建立我省建筑业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活动信息数据平台。对国外承包项目合同额、贷款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至2020年,国际市场营业额力争比“十二五”末翻一番。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建筑业改革、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要建立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发布包括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运行、结构优化、转型发展、营商环境等内容的评价报告,发挥好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建筑强市、建筑强县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