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公安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版)

在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申领、补领、换发业务后。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申领、补领、换发业务后,扫描《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0566-3321223

尧南派出所:7011279尧北派出所:7028287

大渡口派出所:8015966胜利派出所:8018036

东流派出所:8121089葛公派出所:8340247

洋湖派出所:8311041香隅派出所:8161055

官港派出所:8051119泥溪派出所:8066567

花园派出所:8535688木塔派出所:8597110

昭潭派出所:8061268青山派出所:8692688

龙泉派出所:8068110张溪派出所:8241106

2.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县公安局各执法办案单位

需要提供速递到户的公民

办理二代身份证同时,提供邮寄地址,由EMS上门投递。

公安机关免费登记,身份证妥投后,EMS收取相应邮寄费用。

3.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部分刑事案件的报案人

部分刑事案件

1.系统后台根据每个刑事案件的报案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自动向报案人发送短信(您报的X案件已被立为刑事案件,可根据案件查询码登陆“安徽公安网”、“安徽公安便民服e网通”查询该案件的办理状态。案件查询码为XXXXXXX)。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0566-7029029

4.被拘留人员家属会见服务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力。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池州市拘留所

被拘留人员家属

持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1.受理:窗口、安徽政务网或皖事通上申请受理材料审查

2.办结:拘留所安排会见

1个工作日。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0566-3320787

市拘留所:0566-2223110

5.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自然人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网或皖事通或向窗口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3.办结:拘留所安排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6.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东至县看守所

已决犯直系亲属

对于判决生效的罪犯,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其亲属、监护人会见。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当面会见

(2)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省级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

(3)罪犯会见应当在家属会见室进行,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会见时,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可以停止会见。

(4)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罪犯会见时,看守所应当根据需要聘请翻译人员。

(5)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前与其近亲属会见,由人民法院安排并派员在场。

(6)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会见情况。

一般当场登记完成。

7.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依申请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2.购买方经办人身份证明;

3.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提交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

1、受理:接受经营单位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提供的购买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的协助核查申请。

2、审查:公安机关对购买方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进行依法核查。

3、办结:书面告知经营单位核查结果。

3个工作日。

东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8.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依申请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承运人

有核查需求的。

·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1、受理:接受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的协助核查申请。

·2、审查: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依法核查,确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真实性。

·3、办结: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3个工作日内(可以当场核查的应当当场予以核查)。

9.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1.须为我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2.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的,需本人到场申请查询;

3.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

4.受他人委托代为查询的,须提交相应委托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本人出入境证件原件。

1.受理:申请人在网上发起或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10.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要进行剩余签注次数查询的公民。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1.申请人在自助机或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服务窗口提起申请,;

11.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已完成公安机关备案的。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2、点击网站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安机关备案号即可查询。

东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12.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网站域名已完成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申请人提供网站域名至网安大队或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公共查询模块,输入公安机关备案网站域名。

13.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网站已完成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申请人提供网站URL至网安大队或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公共查询模块,输入公安机关备案网站名称。

东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1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县公安局车管所

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

居民身份证。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皖事通APP提交电子材料申请事项办理。

3、办结:申请人携带以上材料原件至车管所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后续流程。

收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分厅公安交管类综合窗口

15.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

机动车驾驶人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3、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身份证、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照片。

1、申请:申请人在线上线下均可提交申请;

2、受理: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

3、收费:进行收费;

4、办结:学习结束予以审验、换证。

(一)收费依据:皖价费2013-72号

(二)收费标准:10元/本

16.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身份证。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收费:根据申请事项核准收费标准并收费。

·4、办结:业务办结后台反馈信息或者邮寄结果文件至申请人即可完成。

17.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机动车号牌遗失损坏。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机动车号牌、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收费:根据申请事项核准收费标准并收费。

4、办结:业务办结后台反馈信息或者邮寄结果文件至申请人即可完成。

收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收费标准:100元。

18.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身份证、交强险保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东至县车辆管理所窗口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东至县车辆管理所窗口受理后当场审核。

3.发证:通过审核确认属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予以补换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报警、求助和投诉的公民

2.处置警情。110报警台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

3.警情办结。处警民警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

即时。

东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20.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驾驶人

持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开具查询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驾驶证

1.受理:申请人需到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

2.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

3.办结:开具无事故证明。

21.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2.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原机动车驾驶证

2.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

3.办结。

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型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

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22.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各路面执勤中队

被拖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

1.车主本人的身份证

2.车主本人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

2.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被移动机动车的,需提供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可以当场咨询接受处理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

东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3.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便民服务事项。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

机动车车主。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属于免予上线检验车辆:申请时使用年限在6年以内的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未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机动车行驶证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车辆保险单

2.受理:车管所进行受理;

3.审核:车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发证:车管所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和签注机动车行驶证。

24.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

(二)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

(一)受理:申请人需到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

(二)批准(审核资料后批准);

(三)办结。

依据:《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型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25.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各中队。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

(一)申请表(现场填写)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四)代理委托书;

(一)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办案民警提出申请;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

号令)第65条第2款之规定。标准:查阅证据材料不收费。

东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6.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主动服务类)

1.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正确使用110的知识,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提示,宣传110接处警工作先进事迹。每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集中组织开展110宣传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东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社会公众

无需任何条件

1.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街咨询、展板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传统形式。

2.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现代新闻资讯渠道宣传。

4.邀请各界群众代表走进警营,走进110接警大厅,增进群众对110的理解,最大限度与群众实现零距离互动。

每年1月10日“110宣传日”前后

东至县110指挥中心。

27.“六一”打拐日宣传

《关于组织开展“六一”国际儿童节防拐卖防性侵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公刑侦〔2023〕2493号)。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县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每年的6月1日前后

东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28.“反电诈”宣传

县(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两办”《意见》,通过发放反电诈宣传资料,开展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群众识骗防诈意识能力,营造全社会反诈浓厚氛围。

全年常态化宣传

29.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的通知》(公刑侦〔2023〕3569号)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全县人民群众、全县各涉及企业、行政执法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

(二)接受群众咨询,提供防范建议,展示打击、预防犯罪成果。

5月15日

东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30.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在日常侦查办案中及时发现有关企业、部门、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制发《风险预警通报》。

全年。

31.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东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县禁毒委成员单位

长期

32.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道路交通参与者

“12.2”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期间

开展多项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

“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期间。

东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宣传科。

33.不收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不收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不收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收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办理车驾管业务

(一)提交需要复印的资料

(二)复印

(三)办结

东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

3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社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竣工验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通过本地报刊、媒体、论坛在线向社会公布。

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35.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22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加强重点时段主题宣传和预警提示。

恶劣天气条件下

持续开展。

36.交通紧急疏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及各交管中队。

所有交通参与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及时修复的”。

(一)发现上述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

(二)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应急开展。

37.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师生

由各中小学、幼儿园与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沟通协商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课”讲座。

东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8.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县禁毒委成员单位

每年的6月26日前后

39.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新闻媒体记者

持有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新闻媒体出具的《采访函》或上级党委或公安机关宣传部门的批示、指示。

(一)明确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来意和身份;

(二)安排被采访单位指定联系人负责采访接洽。

东至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40.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东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全县企事业单位、超市、大型商场、校园、医院等重点单位

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1.查找:公安机关积极主动深入辖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安全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全力净化不安定因素,确保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环境安全稳定。

2.整改:坚决堵塞各类安全隐患和漏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任民警跟踪督促其整改情况,限期整改到位。

持续推进。

东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566-7029057

41.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积极运用应急广播系统加强全省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4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电影局关于开展“皖美送影乡村行交通安全进万村”主题活动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95号)

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2.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宣传科。

开展多项主题公益性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

43.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出具本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需开锁地址,要求身份证号码登记关联的房屋信息与开锁房屋地址一致。

身份证

2.办结:开锁师傅到现场后拍下身份证照片通过“平安盾”上传,经核查无误后确认提供开锁服务。

44.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及以上的,驾驶人需在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地,参加满分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预约满分学习考试,学习结束后持所需材料到车管所窗口受理—缴费—预约考试—合格后复核—领取反馈通知书

45.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申请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5、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

1、到车管所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牌证窗口领取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46.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1、深入宣传本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各项打击治理举措,大力宣传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两办”《意见》。

2、持续报道公安系统坚持依法严打方针、突出战果。重点宣传我市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3、发布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类案,深刻揭露诈骗分子套路和严重危害,进行权威防骗提示。

4、曝光“两卡”、转账洗钱、网络黑灰产、非法偷渡等典型案例,揭露引流推广、虚假境外高薪招聘骗局,有效增强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违法犯罪的认识和有害信息的辨别力。

宣传周开展集中宣传。

十、咨询方式

47.提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导航提示服务

2019年7月17日《公安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行公安交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企业6项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9〕465号)

二、实施机构

三、受理条件

四、申请材料

无需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8.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东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需办理补发五年有效台胞证的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三)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四)本人的书面说明。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窗口;

2、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窗口受理;

3、收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窗口收费;

4、审查: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审批;

5、决定:出入境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上送省厅;

6、办结:上传省公安厅制证。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

49.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二、受理单位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体育运动竞技单位

四、服务条件

已完成公安机关备案的

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公共查询模块,输入公安机关备案网站名称,即时反馈查询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当场办结。

东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566-7029057

50.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5.2.3.2: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当场办结

51.公章刻制备案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公章刻制单位

52.开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车维修业等特种行业备案(依申请类)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皖人常〔2014〕2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

开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车维修业单位

53.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一条: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予以受理。

3、办结:对材料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54.新生儿重名查询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一百三十九条〔婴儿重名查询〕公民因婴儿取名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新生儿取名需要。

婴儿姓名。

1、受理: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办理。

2、办结:派出所受理后查询回复。

55、临时身份证明办理

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各派出所办理申请。

2.受理:各派出所受理后审核。

3.发放:各派出所立即开具相应证明。

56.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

按照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57.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七、申报材料

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材料。

1、申请: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2、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审核立即开具证明。

58.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59.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60.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东至县辖区居民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

61.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当事人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62.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接处警记录。

63.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受理:派出所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开具相应证明。

64.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

申请人身份证。

65.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常住户籍人口。

66.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67.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1、到期换领:本人到期的《居民身份证》;

2、项目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旧的居民身份证;

3、丢失补领: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已办理指纹证的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材料。

1、受理: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审核后制证,

3、办结:户籍窗口予以发证。

15个工作日。

居民身份证的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

收费标准: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

68.居民户口簿补(换)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八条〔居民户口簿补(换)发〕公民遗失或损坏居民户口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补(换)发:

(二)〔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成员依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有首页和其本人及同户直系亲属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

(一)[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家庭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回。对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纠纷,户内成员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可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二)[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成员依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有首页和其本人及同户直系亲属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

同户成年人居民身份证、户主委托书、户主居民身份证。

受理:申请人到公安综合窗口申请或政务服务网上申请

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当场进行审查

办结: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送达:将补发的户口簿当场送达申请人

69.户口迁移证补(换)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九十九条〔迁移证件遗失、损坏、超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损坏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补发的迁移证件,需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已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不予签发。

户口迁移证丢失的损毁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向个人迁出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网上核实确认后予以补发。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申请,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2、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70.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信息凭证。

1、受理: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办结:予以发证。

收费标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71.居住证补(换)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需要办理换领、补领。

居民身份证和原居住证(丢失的除外)。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后审核。

3.发放:居住地派出所予以发证。

72.签发居民户口簿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七条〔居民户口簿签发〕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全户人员注销的,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首页和记载有居民个人信息的内页,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户口簿首页、住址变动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还需加盖承办人签章。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全户人员注销的,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1、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的依立户材料签发居民户口簿

2、变更户主的由户内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所有签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遗失的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4、换领的由户内成员持原户口簿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申请人到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办结: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73.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1.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2.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74.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八十五条〔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一)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号或错号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20个工作日。

75.成年人变更姓名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使用此姓名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户政部门审查。

4、办结:户政部门审查同意,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76.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一)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及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父或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

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经本人同意,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办结

十五个工作日。

77.增加曾用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七条〔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78.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的提供);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调查报告;

(5)告知或公示情况证明材料;本人拒不配合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有关告知情况证明材料;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社区(驻村)民警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存根联)(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79.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九条〔入籍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一条〔复籍恢复户口〕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公安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公安部)

2、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证件和证明材料(所在地房产部门或居委会)

2.办结: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邮寄。

80.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八条〔华侨回国定居〕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申报。

获准回国(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居民。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注:在本人的房产上落户需提供本人居住条件证明(证书);在直系亲属房产落户的需提供居住条件证明(证书)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户口簿或身份证;在本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集体户扉页和户主页。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81.更正出生日期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八十一条〔出生日期更正一般情形〕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并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

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近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居民身份证;

2、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

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办理

15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

长10个工作日)

82.性别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八条〔性别登记及变更〕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登记男或女。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变更性别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15个工作日

83.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国内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父母亲信息且父母亲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要求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出生户口登记人员

(1)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2)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1、申请:县公安户政业务服务窗口或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到户籍窗口申请的即时审核申请材料;

4、发证:到公安户政业务服务窗口申请的当场办结。

84.被收养人员的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六条〔公民个人收养登记〕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被收养人十四周岁以上,按照“户籍补录”办理。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申请—受理—审核(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审批(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办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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