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通讯员关维陈玲
今天(5月1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广州市2021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如下:
一、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
【案例要旨】
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
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万悦城百货门口举办“2020万悦城网红夜市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追求经济利益,对公安机关的提醒置若罔闻,在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二、杨某明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8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海中东约82-1号居民楼下发生电动车起火事故,杨某明闻讯起身参与施救扑灭火灾,并因吸入烟尘导致呼吸系统受损。同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办事处为杨某明救火事迹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励金300元。2019年3月,杨某明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申请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并主张经济补助和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向中南街派出所核实了杨某明的救火事迹。2019年4月,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杨某明发放慰问金10000元。但因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尚未制定该区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受理该申请事项后既未审核上报,亦未向杨某明作出书面答复。杨某明不服,诉至法院。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权责一致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区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后未及时审核上报,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及时制定审核确认办法,导致未能依法对该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均属于行政不作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不作为行政案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见义勇为审核确认法定职责,加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旗帜鲜明地弘扬了友爱互助和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彭某泓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案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公司)系上市公司,美味鲜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2012年,美味鲜公司与朗天慧德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厨邦公司,其中朗天慧德公司持股20%。2018年12月5日,美味鲜公司与朗天慧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欲出资3.4亿元收购朗天慧德公司持有的厨邦公司20%股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数额的10.82%。同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需经中炬高新公司董事会批准方能生效。2019年1月,中炬高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先后三次向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对上述股权转让意向材料,拟进行审议,之后考虑到该交易条件尚未成熟,先后作出暂不审议、取消审议的决定。2019年3月4日,中炬高新公司董事会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中炬高新关于收购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经调查认定中炬高新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决定对中炬高新公司及彭某泓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彭某泓不服,诉至法院。
四、韦某明诉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及吊销许可证件案
执业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违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胚胎性别等活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韦某明系广州女子医院执业医师。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后派员到韦某明租用的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韦某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现场发现三名等候B超检查的女子并查获超声诊断系统、医院检验单、辅助生殖情况明细及促孕药品等物品。韦小明自认从2018年10月开始在上述场所开展包括卵泡监测、子宫及附件等B超诊疗,以及胎儿性别鉴定、选择胚胎性别等活动。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经调查取证,认定韦某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B超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8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韦某明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韦某明的诉讼请求。韦某明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韦某明作为执业医师,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韦某明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8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高某广诉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案
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状况具有审查核实的职责,对隐瞒真实情况、已经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标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以最大限度保障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平等地享有公房租赁保障与公共福利。
1997年11月7日,经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高某广作为原广州市荔湾区同文路××号房屋的继承人之一,实际取得了建筑面积为36.36平方米的异地产权调换房屋补偿,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高某广接收涉案产权调换房屋后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多年。2017年2月,高某广以家庭人口4人为保障对象申请承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其提交的申请表载明:截至2017年7月31日本家庭无房产;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属自有产权住宅(房屋被拆除,现无房产),无货币补偿,无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该申请表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注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020年1月7日,经资格复核,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认为高某广家庭由于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标,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同时注销轮候号。高某广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某广的诉讼请求。高某广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属于高某广实际取得。结合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产权调换房屋已由高某广实际取得。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涉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纳入申请人高某广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高某广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复查核实的情况,认定高某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标,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以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的公益性住房制度。公共住房租赁涉及承租人的重大居住权益。出于公平起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只有经过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复核、公示、批准等程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方能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申请人高某广隐瞒真实情况,其通过拆迁、继承实际取得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标,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法院判决支持住房保障部门所作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及处理意见,对于促进政府依法、平等、有效地保护所有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彰显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六、李某新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技术并非完全可以避免造假。即使通过了人脸实名认证注册申请,在公民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电子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工商登记因申请材料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原告:李某新。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向李某新颁发公民个人身份证,李某新于2012年遗失该证并办理挂失。2019年5月,案外人与“李某新”使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手机APP(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通过人脸实名验证识别,注册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同年5月,多名案外人先后四次持上述已挂失的身份证,以李某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核发了核准登记通知书。2020年,李某新因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遂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该局认为,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通过全程电子化流程注册,需申请人人脸识别及实名认证方能注册,遂答复李某新无证据证明案涉登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注册情形,建议其收集证据材料后再行提出撤销申请。李某新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被诉核准登记通知书中关于李某新的登记内容。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
七、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案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被诉《关于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事宜的答复》;二、责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不服,提出上诉。
八、余某标诉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函行为案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在尚未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理、对外公示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要求协助查处,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房产权利进行限制,主要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余某标是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东苑环翠路××房屋的权利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2017年3月24日起开始对该房屋西南侧搭建的一简易棚进行查处,并曾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但一直未针对该简易棚作出行政处理。2018年6月21日,该局向原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被诉《关于协助查处番禺区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园东苑小区违法建设工作的函》,内容为“我局执法过程中发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园东苑小区多户住宅存在加建情况。经规划查档,上述住宅的加建工程均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已构成违法建设。……若你局发现上述房屋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请对上述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停止办理登记发证、变更过户等手续。”附件《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园东苑小区违法建设明细表》中,序号2为上述房屋,业主为余某标,违建内容为房屋西南侧加建一间简易棚。2020年7月15日,余某标在查册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登记附注记载“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来函,该房屋涉及违法建设,暂停办理登记发证、变更过户手续。”。余某标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某标的诉讼请求。余某标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的对象是在××房屋西南侧搭建的简易棚,而不是××房屋本身。该局在尚未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理、对外公示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涉案协助函,要求对余某标合法拥有的房屋暂停办理登记发证、变更过户,主要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局明显怠于行使其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如果对违法行政行为不予纠正,将导致该局怠于行使法定职责的后果转由余某标承担,余某标合法房屋权利无限期受到限制,严重违反行政执法及时性、正当性原则。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协助函附件《石壁街碧桂园东苑小区违法建设明细表》中序号2的违建内容。
九、田某静诉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静的诉讼请求。田某静不服,提出上诉。
十、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诉广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并非均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可以不予公开,应当根据信息属性作区分处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公开;未规定应当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开。
广州市财政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活动中选取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为抽查对象并开展检查,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所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程序违法,拒绝接受检查并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选取抽查该所的过程”信息。广州市财政局受理后,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该所“双随机、一公开”法定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范畴,并对已主动公开的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对象结果信息告知查询路径;对申请公开的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告知不予公开。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