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一对小夫妻,想利用休假出国旅游。他们在网上订了机票,并对15天的欧洲出游作出完美的安排。然而,当他们拿着机票,兴冲冲赶到机场时,却被航空公司告知因购买的机票为超售机票,没有座位,不能登机。两人在航站楼里耽搁了一天,第二天才坐上飞机,整个行程也因此被打乱。事后,夫妻俩以航空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超售机票,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航空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航空公司以超售系行业惯例,并非刻意隐瞒为由,只同意适当进行赔偿。双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购超售机票出游添堵
“我们手上有票,怎么可能会没有座位呢?”在聂建辉夫妇的不断追问下,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航班超售,你们手上的机票为超售机票,飞机上确实已经没有座位了,你们也不能登机。”
这是超售机票?有票没有座位?持票不能登机?一连串的问号把夫妇俩弄蒙了,他们急切地问道:“我们出国旅游,行程全部安排好了,该怎么办呢?”
“我们愿意赔偿你们2500元,但前提是要求你们签署协议,放弃申诉的权利。”听到工作人员这么说,夫妇俩一股子火气直往脑门上蹿,质问道:“这是2500元能解决的事吗?今天如果飞不了,我们的旅游计划就全部被打乱了,预订的酒店、预购的车票也要作废,我们今天必须得走。”
在两人的据理力争之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改口称,可以安排他们乘坐当天的其他航班。谁知2个小时后,又告知无法转乘其他航班,只能改乘24小时之后的航班。
如何赔偿各执一词
2015年8月9日,聂建辉夫妇将航空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聂建辉夫妇诉称,原告购买了2014年9月21日从上海飞往罗马的两张机票,在办理值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航班超售,无法办理登机手续,只能改乘其他航班。如果原告签署协议放弃申诉的权利,航空公司可以赔偿人民币2500元。后原告改乘24小时之后的航班。其间,航空公司没有提供餐食、休息场所等任何服务。原告因延误24小时浪费了带薪休假日一天,造成早已订好的欧洲酒店支出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支出人民币816元等费用的损失。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年假的经济价值为“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两名原告的日工资分别为1566元、2112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在事发前没有告知本人航班超售无法登机的情况,也没有向本人说明所售机票暗含超售性质,隐瞒真实情况,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商业利益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系构成欺诈,应予以票价三倍的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对超售造成延误的行为书面道歉;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5883元、7521元,其中,欧洲酒店费用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费用人民币816元,带薪休假费用各4698元、6336元;航空公司因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3倍计13965元、13911元。
超售机票是否构成欺诈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航空公司因机票超售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二是航空公司销售暗含超售性质的机票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争议焦点二。航空公司辩称,已通过民航总局官网和航空公司官网对超售进行旅客公示。法院认为,该种告知方式欠缺明确性和指向性,在本案原告的购票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提示,且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从而旅客能自行考虑是否选择购买存在超售可能的机票。因此,本案中航空公司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2016年4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聂建辉、顾佳琦各人民币3369元;驳回聂建辉、顾佳琦的其余诉讼请求。两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不无当,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