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张某将其宠物狗大妞卖给钱某,但是由于钱某出国旅游,于是约定钱某回国前大妞由张某继续照顾。在这期间,大妞产下小狗,张某的朋友陈某误以为是只柴犬,便向张某购得该小狗。陈某回家后才发现小狗是秋田犬而非柴犬,遂去找张某理论,两人因此产生争执,大妞为护主而抓伤陈某。
【推荐2】小张(男)与小田(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2011年小张父母以小张的名义购买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内。因本地房价上涨,2018年,小张将该商品房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小张提出离婚,小田同意离婚,但要求与小张平分商品房增值的20万元。小张不同意,小田诉诸法院请求支持。
【推荐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该公司基建处向本市的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便及时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并得到确认后,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后由于当地突发连日暴雨,山洪爆发,通往该厂的唯一通道被冲垮致使交通中断,建设水泥厂也及时将情况发函通知了食品厂,剩余的50吨水泥因此未能按时交付。导致食品厂大楼建设未能如期完成,造成损失10万元。食品公司遂将建设水泥厂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张女士与王先生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张女士购买王先生名下房屋,房屋面积为47.1平方米,价款350万元(符合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值)。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由张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定金50万元,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张女士,王先生应当在领取全部房款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50万元,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按程序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中该房屋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70万元,王先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在网签协议中作为监管账户提交。后双方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折价款问题发生争议(王先生要求增加涉案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修折价款),王先生注销了作为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导致网签无法完成,张女士无法按期支付购房款。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认为,网签合同价格270万元,与房屋约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不同,系“阴阳合同”,应属无效,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名词解释: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藏獒属于烈性犬,犬性狂燥、凶猛,有很强的攻击性,不易驯服,对公共安全隐患较大。潘先生违反规定,将藏獒从笼中放出拴在树上,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藏獒挣脱狗链扑向徐先生,造成徐先生身体多处咬伤及关节骨折脱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先生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潘先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材料二某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张某换购了该企业生产的某款压力锅,使用时该锅发生爆裂,导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认为自己是严格遵照产品说明书使用的,因此就人身损害要求该企业支付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误工费。该企业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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