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验证管理,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及《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即: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二、程序
(四)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五)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需提交的文件
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许可制度的许可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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