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蚌埠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蚌埠某快递运输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宠物和活禽。执法人员对该快递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在该快递公司的快递传输带上和运输车集装箱内查获13箱活体动物。经立案调查,查获的13箱动物快递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快递运输费用共计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蚌埠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快递公司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版本自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案发时新法尚未启用,以上所提“七十八条”为2015年修订版)
释法:本案是我市农业部门首次给快递公司开出罚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这条法律说明:托运人投运动物时应当提供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证明,承运人有义务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没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得承运。所以承运动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动物检疫证明。本案中某快递公司明显没有遵守法律规定建立运输动物前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制度。这次处罚显然对规范动物运输有明显的教育意义。
PS:《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版本自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案发时新法尚未启用。故以上所提的法律均是2015年修订版。2021年修订版对以上法律条文增加了航空运输,并对运输公司加重了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