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2020-09-2518:17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
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机场火车站配置监测检疫设施
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确定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进京人员须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
做好个人防护既是保障自身健康,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条例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观察。
造谣传谣或被追究刑责
条例对造谣传谣、拒绝隔离等行为“重拳出击”,规定,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哄抬应急物资价格、囤积居奇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私人诊所需履行发现报告义务
私营小诊所是此次新发地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调研发现,疫情传播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法设立的私人诊所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黑诊所两方面。为强化管理,条例在监测哨点建设的规定中明确将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测报告网络,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疫情。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此外,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探索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
内容速览: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专项防控工作
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
应急救治网络:
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应急保障体系:
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
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
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应急响应措施: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