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检验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品质检验,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1检验指标研究

1.2棉花色特征指标研究

2.我国棉花纤维品质的评价

2.1国外的研究进展

2.2国内的研究进展

关键词:课程设计;教学模式;教学效果

培养与医药企业发展相适应,具有较宽泛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分析技术应用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能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原辅料、原料药、制剂的分析检验以及药品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是高等职业院校药品质量检测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同时适应高职院校课程改革要求,本课程组以职业核心能力为标准,开发了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本课程的建设对于提高教学效果、提升学生职业素质和对于药品质量检测技术专业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一、以药物检验工作任务为中心,实现工作过程系统化来组织课程内容

二、精心设计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

三、强化课程考核,实现教学目标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在过程性评价中,既有学生在完成具体检验任务中的自我表现性评价,也有对分析结果评价。引导学生对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自我反思”,对自己的技术应用能力进行自我鉴定。还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在终结性评价中,采用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形式进行考核。闭卷形式主要考核学生有关药物分析基本理论、原理等。开卷形式主要考核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完成具体检验任务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教学组织及学习效果评价都紧紧围绕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围绕真正意义上的高职职业教育目标,我院的药物分析与检验技术课程通过对课程教学目标、课程结构内容、课程教学模式及课程考核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王金香,梁颖,刘浩.高职药物分析课程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广东药学院学报,2008,24(4):371-373.

关键词: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质量

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具有法律效力。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结果以检验报告的形式出具,它包括客户要求、说明检测结果所必须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等的全部信息,因此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产品”就是其出具检验报告。现在,我想结合多年从事质量检验工作的实践,谈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其保证措施。

一、“产品”易出现的问题

“产品”质量是质检机构全部工作最终体现,从抽样计划的下达、抽样、样品处置、检验、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验报告编辑、校对、审核、批准、报告的打印到正式报告的发放都会影响检验报告的质量。比如由于检验人员素质偏低,抽样没有按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导致样品没有代表性;需要在冷藏条件下保管的样品,却放置在室温中保存导致样品变质;使用过期作废的标准;仪器设备的精度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等等都会导致检验数据不准,结论错误,甚至由于一份错误的检验报告将质检机构推向“被告席”,承担败诉或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损害质检机构自身的权威形象。

二、提高“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

首先,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技术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是质检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机构的“产品”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确保检验报告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质检机构重点应以人为本,重视人才的的培养。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变更,设备更新和开拓新检验领域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外派人员培训学习,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新的检测方法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方法,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理论和技术水平。笔者单位近3年来先后派出多名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到南京、沈阳、徐州等区外对口单位学习,参加针对性较强的实际操作培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并且邀请资深专家到我所讲课。通过以上不同方式的学习,我所的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没有因为检验报告质量问题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受到影响,维护了质检机构的权威形象。另外,就是加强对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提倡实事求是、钻研业务,不谋私利,并有相应的约束纪律。

其次,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的管理。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机”,实验室的数据通过它们加工出来,所以,凡是对检验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检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对于那些使用频繁的,不稳定的仪器设备还要进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也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另外,在检验工作中,必须按检验方法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对于修复后的仪器设备一定要通过重新检定或校准等方法来表明其处于正常状态。再就是要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环境条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武装设备。以我所为例近几年我所先后购置了液相色谱仪、脂肪抽提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再加上上面谈到的人员培训,今年,我所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产品检测能力有原来的400多种增加到700多种。

第三就是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能力验证是提高质检机构检验技术能力的有效途径,这种比对试验可以通过质检机构和实验室检验能力的外部措施改进,提高质检机构内部质量控制的能力。以我所为例,近几年,我所根据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认可委能力验证计划制定我所的监控计划,先后有16种产品中的32个参数参加了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认可委组织的能力验证,通过实验室能力验证即验证了本所的检验能力水平,也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个别检验数据出现偏差的情况从人员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环境条件、样品处理等逐项进行客观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弄清了检验数据偏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进行了纠正。

第四是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全部受检项目的现行有效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判定标准及有关配套技术资料。没有标准检测方法或标准检验项目的,可通过引用、制定实施细则,同行高级专家认定立为合法依据,要求检验人员正确执行检验程序。正确选择标准的一般原则是:首先选择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时,应选择被检产品采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若上述两种标准都没有,则应选用被检产品企业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五是对检验报告形成的全过程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在《程序文件》中制定抽样程序、样品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程序、检验报告管理程序等做到从样品的抽取到检验报告的发放都层层把关,明确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制定检验报告质量评定细则,建立检验报告质量通报制度,并按评定细则对检验报告进行抽查、考核,将检验报告出现的性质和后果分为缺陷报告、不合格报告、严重不合格报告,每月进行评审并通报,并根据检验报告性质和后果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

[1]郝夕军:浅谈如何加强产品质量检验[j]中国西部科技2010(9).

[2]马宝兴、李军虹:当前形势下质量检验机构发展的几点看法[j]现在经济信息2010(17).

实不相瞒,对这一职位,我是垂涎已久。因此,今天,我不是凑凑热闹,而是有备而来。我自信,我的竞争优势是无人能比的。

从小,我就喜欢美食。长大后,就学着做各种各样的饭菜。上初中后,每次的生物、化学考试,我的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只因为一点:我对食品感兴趣。

因此,在年高考毕业后,我毅然而然地选择了自己喜爱的专业,到郑州科技学院,学习“食品加工”。

三年来,我认真学习、刻苦努力,在专业课考试和实验操作测评中,均取得了非常优异的成绩,得到了任课老师和辅导员的好评。而且,我在实验操作测评中表现出来的全神贯注和一丝不苟精神,受到了院领导的交口称赞。

两个月中,我得到了车间主任数十次的表扬。到最后返校离开时,车间主任非常不愿我离去。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由于父母年纪已高,我决定就在河南本地工作。所以,尽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车间主任,多次劝说,让我还到那里工作;我依然没有去,而选择了中国著名企业——我们双汇集团。

食品质量的最后把关,全在质检员手中;因此,质检员的“质量”决定了公司产品的质量。而公司产品的质量,又决定了公司的效益。公司的效益又决定了公司的命运。因此,质检员的责任重大,选择一个富有能力、工作认真的质检员则显得尤为重要。

我是一个不很聪明,但非常认真、一丝不苟,又善于学习的人。尤其是做自己爱做的事情,我会全身心投入其中。这一点,我的专业课老师、院领导,还有实习期间的车间主任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我的激情,我品德和我的能力。我富有工作激情;信奉诚信、正派的做人宗旨,能够与人团结、共同做事;而且具有良好的食品质量检验能力。

当然,我也有不足之处:我的经验不够丰富。如果能大家能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像以前一样,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并以其他优秀的员工为榜样,不断请教、不断学习,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为我们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今天,天气这么热,大家还都来捧场,这使我非常感动。无论我竞聘是否成功,我都要向各位领导、评委,和在座的兄弟姐妹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关键词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粮油质量;质量检验;问题与解决措施

0引言

食品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就是食品质量检验,虽然是最基本,但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意义,若食品质量出了问题,必将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带来众多负面影响,其结果不仅仅是造成国民经济的损失,还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因此,必须要深刻的认识到目前食品质量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应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措施改进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们在食品食用中的安全,以促进社会的安全、稳定。

1食品质量安全的含义与特征

食品是指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各种原料及成品(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不包括在内),因此食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如果人们所食用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以下以粮油为例,讲述食品安全的含义与特征。

1.1粮油质量安全的含义

粮油质量安全,就是要有效的消除粮油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各个流转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使粮油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制定的标准,达到无公害,从而保证人们食用时的安全,同时也保证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1.2粮油质量安全的特征

1)隐蔽性

从科学的角度讲,粮油的质量很难用人的感官或是物理方式去判断,必须要经过专业人员使用专业的设备进行检验后才能得出是否安全的结论。

2)慢作用性

粮油中的大部分安全隐患对人体所起的副作用都呈现的较为缓慢,很多时候都是在不知不觉中对人的身体健康形成威胁,正是由于这样,所以容易造成人们的忽视。

3)具有相对性

所谓的相对性是说对粮油质量的安全评价是相对的,对于粮油质量的检测结果一般可分为:不含有害物质、含有有害物质但是其含量在安全范围内、含有有害物质并且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于中间的情况其实就是相对而论。

2目前食品质量检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食品质量检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食品的安全一直遭受着人们的质疑,以下仍以粮油为例,讲述目前食品质量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粮油质量检验的手段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的很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粮油质检机构所应用的设备都比较陈旧,由于经济、思想意识等各方面原因,在更新检验设备上投入的非常少,很多落后的地区还采用古老的感官检验方式和及其简单的物理检验方式,对诸如光谱分析、色谱分析、核磁共振检测等现代检验技术完全不去了解,也不采纳,这种现象导致粮油的质量检验结果很难合人心意。

2.2不重视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2.3缺乏对粮油质量检验的投入

粮油质量检验的投入,主要包括技术和设备的投入,其根源也就是资金投入,目前存在的大多数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其环境、技术、设备都达不到质量认证评审标准中的要求,检验机构的设备条件和技术力量都十分薄弱,粮油质量检验实验室的面积非常小,检测应用科学技术十分落后,所谓的检验设备只有天平、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简单设备,这样一个简单的实验室很难保证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的有效实施。

2.4粮油质量检验的抽样缺乏代表性

粮油在最初的种植到生产再到运输、存储、销售的整个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均匀性,在粮油的抽样检验中,难以做到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而如果抽样检验的粮油不具代表性,那么抽样检验工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如果一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是错的,那么无论后续的工作怎么严格细致,其检验结果都是存在问题的。

2.5粮油质量检验体系权利和义务难以明分

目前我国的食品检验监督体系,代表国家政府行使粮油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表行业行使质量管理职能的有粮食部门的粮油质量检测和管理机构,以及农业部门正在建立的绿色产品监测机构等,对这些粮油质量检验监督机构,国家虽设立但却没有明确其各自的职责范围,使它们的所拥有的义务与权力都很不明确,存在严重的职能重叠、权力与义务难分、各谋其政的现象。

3如何解决食品质量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3.1完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

要对我国现有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进行完善,加大食品质检体系对质量检验的执行力度,确保食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从根本上实现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的目的。

3.2加大检验设备投入资金,加快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3.3对食品质检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食品质量的好坏是关乎国家民生的大事,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使得食品质量的检验技术日新月异,这就要求质检人员要能跟上时代的变化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要准确掌握食品质量检验标准、分级标准,还要对新兴的检验技术及时的认识并熟练掌握。因此,要做好食品质量检验工作,就要在质检人员的技术培训上花功夫、下力气,提高质检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道德品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食品质检队伍。

4结论

食品生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的质量不仅关系着经济发展的快慢,而且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新时期赋予食品质量检验的新定义是即要保证食品安全流通,又要为市场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手段,因此,食品质量的检验工作至关重要,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食品质检中的问题给予解决。

参考文献

[1]梁伟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与对策[J].广东农业科学,2009(8).

[关键词]食品质量检验;问题对策

1食品质量检验存在的问题

1.1食品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针对食物品质检查作业,现在很多政府机构具有这项权利,包含工商所、农业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局、环保等机构,这些机构所拥有的岗位多,职务繁琐,所以对食物进行检查时没有划分清楚职责,很有可能就会存在检验不严格、漏检等情况,还有针对食物检查机制依旧在开始阶段,还没有健全的体系性的检查程序,有关检查机构没办法发挥自己的职权。

1.2生产企业的现状使食品质量检验的难度增加

国内的食物制造单位存在很长的制造链以及销售链,在制造一种食物时所需的材料很多有可能由很多地方购进,这种情况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品质检查的难度,在察觉到问题时,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够清楚存在问题的部分在哪里。还有,国内的食物制造单位的规模大多还是中小规模,中小规模制造单位的数量很多,制造情况一般来讲很差,客观上来讲,这也是食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根本。

1.3检验人员存在问题

检查工作者在食物品质检查程序中有着重要的用途,但是现在食物类型以及数量每年都有所增长,第一在检查工作者的人数上,就不占优势,一般没办法对流入市场的每一种食物进行详细的品质检验。第二,检查工作者的素质上,也存在缺点,很多检查工作者长久的在一个稳固的岗位中作业,针对新的规范以及章程熟悉知道的很少,自身的素质也没有提高,检查速度以及效率低下,跟不上现在的工作脚步。第三,对食物检查的程序中,很多要对现场开展检查,有的检验工作者因为熟悉或者其他不良的作风,违反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1.5政府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不足

在掌控食物品质的程序中,政府机构在各个步骤的监督具有很多不足,很多食物添加剂的制造以及买卖都没有进行控制,并且有的区域政府为了自己的利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食物品质的检查没办法真正的开展。还有在处罚中,一般都是罚款以及没收制造工具,对制造单位没有一定程度上的撼动,没有从本质上转变单位的现实状况,在经过处理之后依旧继续进行生产制造。

2加强食品质量检验的对策

2.1完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

在进行具体的食品质量检验工作之前,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以此作为质量检验工作开展的基础和技术保障。在完善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中,要加强现有的食品质量检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消除食品检验中的漏检现象,并且建立联合检验的制度,使各食品质量检验部门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2.2实施重点监控的措施

2.3提升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提高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最后要加强各部门检验人员之间的交流,彼此沟通在检验工作中的心得,在提升个人素质的同时做好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

2.4提升检验的技术水平

在当前各行业技术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检验的技术水平也要与时俱进,要不断加强对检验技术的创新,引入当前社会中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检验的效率和准确性。另外还要深入对食品质量的新问题进行研究,扫除检验中的空白,例如对新型食品添加剂的研究,以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监测方法,使食品质量检验更具有权威性。

2.5加大政府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首先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生产企业的开业期间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在企业的日常生产期间,也要定期进行检查,从生产源头上控制食品质量。其次在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加工、流通和销售各环节加强监管,使整个流程中的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得以清除。最后要加大处罚的力度,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于违法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销售企业,要对企业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使其放弃再次进行违法行为的思想。

结束语

建立了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县(区)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为辅的两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体系。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逐步完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年*月通过省计量和资质认证。中心内设办公室、绿色食品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化验检测科4个科室。现有职工23人,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5%以上,教授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6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3人,主要对全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化验室面积700平方米,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各种仪器设备47台套,可以对蔬菜、大米等农产品中有机磷、有机氯和重金属等64个参数的检测。按照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要求,于年初已开展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蔬菜残留进行监测。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一辆,可以机动的对全市生产基地,市场中的蔬菜进行检测。

(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稳定发展。**县农产品质检站有职工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1人。化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主要对**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蔬菜进行监测。**县农产品质检站没有设立。

二、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来看,许多与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亟待我们去研究解决。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不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农业畜牧等专业人员多,而分析化学、植保、化验检测等方面的人才少,这与当前强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的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由于受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更新知识难,存在与工作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现象。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更新慢,缺乏质谱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不能很好的对农药参数进行定性。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薄弱。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环保、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相比,缺乏独立专业执法机构,缺专业执法人员,缺执法装备,缺执法经费。造成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低、水平低、权威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建立有效运行机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市、县财政没有落实,配合不到位,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难以有效、及时落实。检测设备陈旧、条件简陋,没有办案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取证、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强,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每年需经费在120万元左右,而现在每年只有3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造成很多工作内容无法实施。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职责的界定不清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仍然不能形成日常性、常规性执法,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造成“出台前无法可依,出台后有法难依”。

三、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重视和大力支持,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健全检测体系,切实开展好适应新形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真正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总的思路是: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导,县区农产品质检站为骨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市场速测点为补充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法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难、宣传教育工作,使宣教活动常搞常新,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水平和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三)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控制好农产品质量,建设一支稳定的农产品监管队伍至关重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中,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等到位,并切实提高其权威性。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关键词:食品检验;准确性;检验结果

(一)样品抽取

抽样要均匀,有代表性,能反应全部被测食品的组分、质量和卫生状况;样品的抽取要按照随机抽样原则,不能有意识的抽取质量好的或坏的样品;采样过程中要设法保持样品原有的理化指标,防止成份逸散或掺入杂质。

(二)样品制备

样品制备要保证样品均匀。液体样品在检验前要混匀。检测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项目应充分振摇后,用于滤纸过滤;而除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项目外,需将样品振摇混匀。固体样品需要粉碎、混匀。如大米、挂面的水分,各项目都需要粉碎后取样。

(三)校准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的示值精确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的基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度,使计量器具的选择、申购、入库、验收、发放、定期检定、使用维修、降级报废整个环节受控。对测量设备必须通过校准或其他溯源方式确定量值后,使用才会有效。要按规程正确使用仪器和维护,例如重量分析中样品和称沉淀,滴定分析中称基物质和称试样,前后应使用同一台天平和同一盒砝码中尽可能相同的砝码。

(四)配制试剂

(五)选择检验方法

检验员应根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方法标准中有多种方法时,需要根据检验性质、实验室条件及样品中待测成份的含量来选用检验方法。如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标准中规定三种方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谷物及其物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及卤菜制品等食物中水分的测定;减压干燥法适用于糖及糖果、味精等易分解食品中水分的测定;蒸馏法适用于含较多的挥发性物质的食品如油脂、香辛料等水分的测定。另外,产品已经执行新标准的,不能沿用旧检验方法。

(六)控制实验室环境

在理化检验分析中,环境温度对检验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容量法分析时,尽量在室温是20℃的条件下进行,比如标定标准滴定溶液,都要对滴定的体积进行温度校正,消除温度对体积的影响,只有在20℃时校正值为零。又如在测定葡萄酒中的酒精度、总浸出物和啤酒的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时,在用容量瓶量取馏出物及残留物时尽量在同一温度下定容,以消除温度对体积的影响。还有测定饮料中的可深性固形物时,温度校正的范围是10℃~30℃,只有温度控制在此范围内,才能查出校正值,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

(七)人员的熟练程度

检验人员操作规程的熟练程度,直接影响检验的准确与否。检验人员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自己的操作。采取措施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偶然误差和过失误差。例如:在滴定过程中,滴定速度的不同就会造成滴定终点的不同,过快过慢都会影响检验结果。又例如在测定白酒中的总酸、总酯时,不同的操作人员、滴定速度及加入碱液量的不同也可造成检验结果的差异。这种误差应设法尽量减免,但由于检验人员对检验方法和过程的理解能力的有限而造成的误差则严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为了减少误差我们要采取多次平行试验,并由两个以上检验员检验,进行数据校核,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食品质量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保障,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一定要将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真正重视起来,从以上环节提高食品的检验准确性,确保人民买的安心,吃的放心。

[1]赵艳玲.论食品检验准确性提高的控制因素.今日科苑,2009年,第12期.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二)产品配方;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三条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双方签字。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

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双方签字。

第二十八条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二、严格规范,加强内部管理

(一)强化质量控制

各部级质检机构的质量控制程序与作业指导书应针对不同类型检测任务明确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频次和结果判定原则。要按年度制定覆盖质检机构各检测领域的质量控制计划,有专人(或部门)保证质量控制计划能够有效实施。要及时总结和评价各类质量控制结果,对反映出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通过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科学可靠。

(二)规范样品管理

各部级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样品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样品管理程序,遵守有关标准和程序文件规定,规范样品的运输、接收、制备、存储、处置等各环节要求,确保样品从抽取、检测至检毕全程受控,强化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确保样品管理严格规范。

(三)严格档案记录

各部级质检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档案记录是质检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和各项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信息的再现,涉及“人、机、料、法、环”各个因素,其基本要求是真实有据、完整可靠、及时准确。要强化落实原始性要求,确保档案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严格执行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双三级”管理制度(原始记录为检测、校核、审核三级,检验报告为制表、审核、批准三级),检测人员对原始记录中数据和结果负责,校核人员对结果负责,审核人(批准人)对原始记录的质量负责。所有记录都应按适当期限妥善存档保管,存放条件有安全措施防护,避免丢失或改动,并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三、完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质评审

(二)深化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作为国际通行的科学措施,是衡量质检机构资质持有期间能力水平的重要工具。我部将以能力验证工作为核心,加强考核结果应用,逐步建立部级质检机构能力水平持续评价体系。各部级质检机构应主动参加农业部组织的能力验证,鼓励参加其他部门和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的有关资质评审中,免于考核合格项目的现场考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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