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第3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秩序、加强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并明确旅客与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本条件是旅客与福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纲要性法律文件。经由福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均为本条件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福航制定并向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后通过福航官网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福航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福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福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福航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目录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福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福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航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因航班取消或延误,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福州航空可根据旅客的合理需求,协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旅客购票后,如从较低舱位等级变更为较高舱位等级,或从较低票价变更为较高票价,需支付票价差额,变更手续费按福航现行规定执行。如从较高舱位等级变更为较低舱位等级或从较高票价变更为较低票价,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自愿变更航班的,参照福航或其他承运人现行规定办理。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只要其中一个航段符合承运人原因,则所有航段变更均按照承运人原因处置;如所有航段均为非承运人原因,则各航段均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福航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否则福航有权拒绝办理。
除另有规定外,旅客办理退票,可在原购票地、福航售票处办理。
旅客错乘飞机,福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因旅客原因错乘,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如因福航或机场原因错乘,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福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福航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福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福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公务舱(或其他福航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旅客免费携带两件,每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每件体积不得超过20CM×40CM×55CM;
经济舱旅客只能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其体积不得超过20CM×30CM×40CM;
上述规定如有调整,以福航最新差异化规定为准。
福航为了运输安全和安保需要的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本身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或发现其不遵守福航规定要求,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您造成损坏,或X射线或扫描给您的行李造成损坏,福航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福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李,福航可作为无法交付行李处理。
福航因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超过航空运输合同订立时福航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应当不超过经证明旅客直接损失的数额。
福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福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福航对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