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产地检疫
第四章屠宰检疫
第五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六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七章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八章检疫监督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