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是指进口后在我国境内销售、食用或加工复出口,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及其熟制加工品,包括冰鲜肉类、冷冻肉类、腌制肉类、熏制肉类、熟制肉类制品、肉类罐头等。
二|产品准入
我国对进口肉与肉制品实施准入管理。境外肉类要输华,境外国家(地区)须向海关总署递交申请资料。海关总署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肉类名单,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磋商签订议定书等双(多)边协议,规定对该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资质要求
①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②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备案
③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目前福州关区仅在福清有两个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分别是福建丰大集团有限公司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福州新港国际集装箱码头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四|检疫审批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
部分肉类制品需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例如税号为0202200090冷冻带骨牛肉、0203120090鲜或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和税号为0203290090其他冻藏猪肉,对应监管证件代码含有“7”的须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六|包装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七|报关准备单证
为保障顺利通关,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好以下报关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电子版或电子扫描件,证书正本收货人留存备查。
(4)如有必要时须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5)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细信息的除外)。
(6)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