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闽清县人民政府根据梅政办(2005)87号文件的规定,撤销闽清县云龙乡生猪定点屠场。2006年至2013年6月间,闽清县云龙乡台鼎村村民郑**(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定点屠宰审批,在原云龙**点屠宰场非法经营生猪屠宰业务,将屠宰场提供李某某、张**、刘**、张**、张**、陈**等人屠宰,收取每头生猪10元至40元不等的屠宰费。
另查明,2012年,被告人徐某某共收取检疫费21850元,被告人徐某某将其中的1850元上缴给闽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剩余的20000元被被告人徐某某占为己有。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向闽清县人民检察院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05年云龙乡定点屠宰场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但2006年至今,他依旧经营该屠宰场,在他的屠宰场内平均一天宰2头左右生猪,一年屠宰700多头,几年下来大约屠宰过四、五千头生猪。2012年前每屠宰一头菜猪收10元,屠宰一头母猪收30元,2012年后每屠宰一头菜猪收20元,屠宰一头母猪收40元。张*乙、张*丙、张*甲、吴某某、刘**、刘**、林某某、林**、李**、张*丁、涂传谱、曾**、刘**、陈**、吴**、黄**等人有在他的屠宰场屠宰过生猪,他自己没有屠工证。
2.证人张**、刘**的证言,证实他们在郑**屠宰场杀的猪通常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不需要什么活检,什么样的猪都可以杀,有很多人都到郑**屠宰场屠宰生猪。在城关梅花园市专门卖母猪肉的吴某某、刘**、涂传谱、张**以及林某某、林家来,林**等人都在郑**屠宰场屠宰生猪。如果他们需要盖检疫章,郑**就会通知云龙乡兽医站的徐某某来,徐某某都是在他们杀完猪后检疫,一般就是简单看一下,就盖检疫章,每检疫一头猪收10元钱。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11年9月开始,就把猪运到郑**屠宰场宰杀,他专门宰杀母猪,一共屠宰了150头,每宰杀一头交给郑**40元,共6000元。他屠宰的猪肉大部分是卖给福州快餐店,小部分在闽清县梅花园市场卖,还有一小部分卖到池园。这些猪在屠宰前没有检疫,屠宰完后,一般会叫徐某某来检疫,每检疫一头收10元。检疫时就是简单盖个章,开一张检疫单,对肉没有具体检查。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6月开始,在郑**屠宰场杀猪,共宰杀了约两三百头。还有一些城关的屠工也会在郑**屠宰场宰杀生猪,他们宰杀的多为母猪。他们在郑**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在屠宰前没有检疫,屠宰完后会叫徐某某来检疫。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8月开始,在郑**屠宰场杀猪,大约屠宰了300多头。云龙乡的张**以及一些梅城地区的屠工也在郑**屠宰场杀猪。这个屠宰点杀猪前没有进场检疫,屠宰完后,徐某某就会到郑**屠宰场给他们这些屠宰户杀的猪进行检疫,就是简单的用肉眼观察一下,然后就在猪肉上盖上检疫章。他在郑**屠宰场屠宰生猪时有看到城关地区的屠宰户到郑**屠宰场屠宰淘汰的母猪。
8.证人胡某某、黄*乙的证言,证实他们从2012年9月开始,将母猪拿到郑**屠宰场宰杀,大约宰杀了60多头。另外,在郑**屠宰场屠宰生猪后,徐某某会来对宰杀后的猪进行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收取10元检疫费。
9.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郑**屠宰场总共宰杀约100多头母猪。郑**屠宰场生猪屠宰前没有进场检疫,杀完后云龙乡防疫站的徐某某会到郑**屠宰点检疫猪肉并开具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10.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10月开始在郑**屠宰场宰杀母猪,总共杀了100多头。郑**屠宰场生猪进场时没有检疫,杀完后云龙乡防疫站的徐某某会到郑**屠宰点检疫猪肉并开具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1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他从2013年2月开始在郑**屠宰场宰杀母猪,总共杀了50多头。猪杀完后徐某某就会给他们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每检疫一头猪收费10元。屠宰后的猪肉一般拿到闽清县梅花园市场卖,有时也会卖到福州市区。
1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从2010年6月开始在郑**屠宰场宰杀母猪与菜猪,总共杀了母猪240头、菜猪60头。徐某某有来给他们开检疫合格证明。
1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按规定动物协检员是不能领取“五证”,“五证”应当由检疫员来领取。但是从他到闽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以来,云龙地区就是由协检员徐某某来领取的,从2012年开始他们实行新“五证”,马所长特别交代从2012年开始实行新的“五证”,领取“五证”时最好由官方兽医来领取,所以徐某某领走“五证”后,他都会叫刘**再补签一下名字,于是就出现两个领取人的签字。另外,他们至今都没有对“五证”进行过核销。
14.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梅花园综合管理处保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从市场猪肉摊位的屠夫处收取的,如果没有这些证明是不能销售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般只保管一年。
15.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是在郑**屠宰场帮人脱猪毛的,在郑**屠宰场宰杀的猪有时徐某某会来检疫。李某某、涂阿谱、张**、吴某某、刘**、刘**、陈**等人也有在郑**屠宰场杀猪,也都有叫他帮忙脱过毛。2007年到2010年2月间,每年屠宰的猪最少900头。2010年2月到2013年6月7日间,每月屠宰生猪150头左右,每年1800头左右。
1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云龙乡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是刘某丁,徐某某只是动物协检员,动物协检员是在动物检疫员的指导下从事检疫辅助性工作,但不能单独进行检疫,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其不知道徐某某出去检疫是单独进行的。
17.证人郑**的证言,证实郑**经营的屠宰场原先是云龙乡定点屠宰场,2006年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由郑**经营至今。云龙乡当地生猪屠宰户大多都在他那里屠宰,听说也有其他地方的屠宰户到郑**屠宰场屠宰。郑**经营的屠宰场没有审批手续,郑**屠宰场屠宰的猪有经过云龙兽医站徐某某检疫。
1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年底开始在郑**屠宰场杀猪,他屠宰的猪肉主要供应福州大学城。在郑**屠宰场生猪进场没检疫,杀完猪后由徐某某来检疫。
1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7日,有人在《人民网》向苏省长匿名举报在过去的几年间,云龙屠宰场存在无屠宰资质,无环保措施,无官方检疫人员驻厂,无正规的检验检疫发票证明,无生猪进场证明和流向证明,企业无任何台账证明,长期病死猪混入其中以次充好,严重扰乱闽清猪肉市场。同日,有人在12345网站诉求县委书记开除不作为公职人员。有关内容是:云龙屠宰场屠宰污水乱排放,造成严重污染。没有正规的官方兽医,只有临时工检验,没有严格的进场和流向市场记录,屠宰的不是病猪就是母猪等有关情况。
另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是徐某某出具的,在官方兽医签字处“刘某丁”的签名是徐某某填写的。一直以来都是由徐某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面的官方兽医签字处都是写徐某某自己的名字,2012年3月,他们接到通知市检查组会到云龙畜牧兽医站检查春防工作,为了迎接检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还抽调林**、黄**、黄**、黄**等人到我站里帮我们整理内页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马某某特别强调要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面的官方兽医签字要签上他的名字,因为徐某某是协检员,是不能出具检疫证明。检疫证明应该由官方兽医来出具。2012年4月份检查组检查完,他还对徐某某说以后检疫时,出具检疫证明上面的官方兽医签字就直接写刘某丁。所以,从那时起徐某某出具的检疫证明上面的官方兽医的签名都是写他的名字,其实他根本没有去检疫,检疫证明也不是他出具的,都是徐某某去做的检疫和出具的检疫证明。
21.福建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申报表,证实徐某某于1998年11月向福建省农业厅申报动物检疫员资格。
22.关于动物协检员任职的通知,证实2010年8月9日,闽清县畜牧兽医渔业局任命徐某某为云龙乡动物检疫协检员。
23.协检员检疫工资领取花名册,证实徐某某2010年2月领取2009年度代检员检疫补贴费700元。2010年12月领取1-12月检疫工资1000元。2011年12月领取500元。
24.福州市动物检疫“五证”领用登记表、账本。证实2006年至2013年,云龙乡兽医站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产品B、动物B)及发票大部分都是徐某某领用。
25.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贸局关于划定区域实施畜牧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闽**价局、闽清县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2005年11月16日,云龙乡被撤销定点屠宰资格,实施农村屠工制度;动物协检员只能在动物检疫员的指导下从事检疫辅助性工作,但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一只猪的产地检疫收费标准2元,屠宰检疫收费标准4元。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检疫机构依据检疫程序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
2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产品B)。证实被告人徐某某2012年至2013年5月为云龙地区李某某、张**等人及城关地区张**、刘**等人共开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18张,扣押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2012年下半年以来开具的,大部分官方兽医签字为“刘”或“刘**”,在此之前开具的,签字为“徐”。
27.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务凭证,证实2013年9月30日,闽清检察院暂扣被告人徐某某2万元。
他从2006年开始至2013年上半年在动检所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82本、动物B11本,产品B除了家里留下的七、八空白还未使用外,其它我都已使用完,使用完的证明存根都被他销毁。2012年之前,我收的检疫费比较少基本都上缴了。2012年上缴检疫费1850元,其余有2万元钱被他截留,除了拿出一部分用于购买酒精与检疫使用的药品外,其余的钱都由于个人开支。2013年收的检疫费未上缴。
他知道郑**屠宰场是非法屠宰点,他到郑**屠宰场检疫、开出检疫合格证明,是他失职,目的是为了多赚点检疫费。郑**屠宰场屠宰的多为淘汰的母猪。云龙乡检疫站合格证明都是他开的,官方兽医签字有的他填写“徐”,也有的填写“刘”或“刘**”。2012年下半年,市动检所到云龙兽医站检查时,向马某某所长提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填写不规范。马某某对刘**站长说:“今后填写时不能再填写徐某某的名字,要写刘**自己的名字。”之后刘**就交待我要填写“刘**”的名字。他到郑**屠宰场检疫收费站长刘**不知道,他没有告诉站长。他所收的检疫费情况站长刘**他也不知道。他截留的检疫费站长也不知道,他没有向刘**汇报。平时刘**交给他检疫的工具和材料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申报单、定额专用发票(分2元和4元两种)、一个肉检验讫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协检员只能在动物检疫员的指导下从事检疫辅助性工作,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同时按照闽清县畜牧兽医渔业局梅**(2010)44号《关于动物协检员任职的通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0年8月9日起被任命为云龙乡兽医站动物检疫协检员。
被告人徐某某身为云龙乡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协检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徇私舞弊,在明知郑**屠宰场没有审批手续,为非法屠宰场的情况下,仍私自前往郑**非法屠宰场对猪肉进行检疫,被告人徐某某的检疫行为都是在没有动物检疫员的陪同与指导下进行的,在且在检疫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对入场的生猪进行入场查验,也未按规定进行宰前检疫,未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仅在生猪被屠宰完毕后,用目测的方式进行检查,随后便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盖检疫合格章,并违规收取每头10元的检疫费。在此期间,徐某某还私自在云龙乡市场以同样的方式对屠宰户已屠宰完毕的待售猪肉进行检疫,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盖检疫合格章,同样违规收取每头10元的检疫费。
被告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不少于六百头未经合格检疫的生猪流向闽清云龙乡市场、闽清梅花园市场和福**学城等周边市场。给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已清退20000元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由暂扣单位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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