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昌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城区养犬办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昌城区限养区范围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特殊情况需饲养烈性犬的,犬只应圈养在单位内部,不得外出。
限养区范围为:东至拔茅路口,南至G104(南复线),西至葫芦岙,北至大道路沿线。
二、免疫和注册登记程序
(一)个人养犬的,须提供犬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取得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饲养宠物犬申请登记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烈性犬的,须提供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取得经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申请登记表》。
(二)携带犬只到符合资质的定点检疫诊所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
(三)犬主持上述材料携犬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管理服务费(宠物犬200元/只;单位养犬500元/只),注射电子芯片,领取《养犬登记证》,并定期办理年审手续。
三、携犬出户应遵守规定并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老弱残幼。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外出未束犬链(绳)的犬只,由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容及处置,特殊情况下,会同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捕杀或处置。
四、烈性犬、大型犬标准见公安部门通告。
五、我县城区限养区内犬管实行记分制管理,每年每证总分12分,如饲养过程中有发生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处罚外,扣减相应分数,扣完12分的,将不予办理年审(记分细则附后)。
六、饲养犬只致人伤害的,犬主或责任人应及时送伤者到犬伤门诊预防治疗,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24日起开始施行。
九、我县符合资质的检疫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1、芭比宠物医院
地址:康福路434号
联系方式:0575-86257168
2、宠友宠物诊所
地址:江滨西路382号
联系方式:0575-86860000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24日
新昌城区限养区范围内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标准
在这里
关于公布《新昌县城区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的有关标准》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减少犬只伤人、扰民现象,强化限养区犬类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根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和《新昌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新昌县城区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的有关标准》,现将有关标准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如下:牛头梗犬、比特斗牛梗犬、贝林登梗犬、凯利蓝梗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川东犬、藏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丹犬、斯塔夫斗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俄罗斯高加索犬、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威玛猎犬、秋田犬、波音达夫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雪达犬、纽芬兰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共计28种。
二、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烈性犬、含有烈性犬血统或体(肩)高超过50厘米以上(含50厘米)的犬只视为大型犬,城区限养区内一律禁止饲养。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辅助的工作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新昌县公安局
文明养犬你做到了吗?
养犬登记证记分制管理
一、总分、记分周期
每本养犬登记证总分为12分,记分周期为一年,自办证(年审)当月开始计算。周期内所扣分数累计满12分,将注销养犬登记证。周期内扣分未满12分,不计入下一周期。
二、扣分细则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扣除3分。
1、携犬人未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2、携犬只进入学校、商店、市场、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车站等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扣除6分。
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犬只出户后未束犬链(绳);
3、擅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扣除12分,注销养犬登记证。
1、提供虚假免疫、年审信息;
2、转借、涂改、仿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
3、故意驱使犬只伤人或因疏于管理导致犬只伤人,拒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