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宠物店经营者××经营宠物猫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基本案情介绍:2021年6月27日,接政务热线转办单,×先生投诉与高区××宠物店关于宠物猫买卖经济纠纷(×先生在高区××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猫,喂养12天后,突然死亡)。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及时与×先生沟通,从×先生反映情况,我们怀疑当事人涉嫌违法。6月29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先生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同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宠物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对宠物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依法询问,当事人承认经营的宠物猫未附有检疫证明,于当日进行立案,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违法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
处罚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没有及时更新,2021年7月6日开展了集体讨论,关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无法确认,经讨论以交易金额2500元为货值金额,处罚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6月1日公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由于此案属举报案件,而且对举报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产生了一定影响。综合考虑该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当事人违法情形为“一般”裁量标准,罚款为“一般”最高限60%处罚。
处罚决定信息: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宠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且已依法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