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产地检疫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来自非封锁区;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二)屠宰检疫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是否容缺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检疫申报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A4
必要
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政府部门核发
农业农村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内容真实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时需提供
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疫病检测报告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第二条“跨省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相应实验室检测报告”
狂犬病免疫证明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
申报犬、猫检疫
特许猎捕证
林业部门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法捕获或合法人工繁育的,在申报时须提供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证明复印件
申报野生动物检疫,特许猎捕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任选一
特许狩猎证
人工繁育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科技部门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时需提供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实验动物免疫情况报告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4、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时需提供;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二)办事情形与办事材料对应表
办事情形类别序号
办事情形类别名称
具体情形编码
具体情形
情形材料列表(打√的为每种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
101
是
√
102
2
是否申报犬、猫检疫
201
202
3
是否申报野生动物检疫
301
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
302
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303
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304
4
是否是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
401
402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昆鳌路247号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产地检疫:3个工作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12个工作日。
2、屠宰检疫: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网上查询:(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附录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产地检疫申报单
本表需网上办事系统中在线填写,离线填写无效,样表仅供参考
养殖场(户)
货主
启运地
目的地
动物类型
1.普通动物
2.种用乳用动物
3.种用产品
4.普通动物产品
5.野生动物
6.野生动物产品
7.实验动物
动物种类
1、猪,2、牛,3、羊,4、禽;5、其它(按实际申报动物种类填写)
报检数量及单位
《跨省引用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编号
(申报种用、乳用、且目的地为外省的,需填写)
用途
1、屠宰;
2、饲养
3、实验;
4、其它(根据实际用途填写)
1.家畜家禽
2.人工饲养(野生动物)
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
4.人工饲养(实验动物)
是否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1.是2.否
(申报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检疫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申报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申报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是否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是否有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是否有实验动物免疫情况报告(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是否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是否疫区
养殖场6个月内有无所列疫情
1.有2.无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1、有2.无
(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报犬、猫检疫以及农业部规定应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养殖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1.符合2.不符合
(申报犬、猫检疫时需提供)
耳标信息
申报猪、牛、羊检疫时需填写该动物佩戴的耳标号码信息
真实性承诺
我承诺以上报检信息真是有效,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人
说明:此表为通用申报单,在《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网上申报时,按系统提示内容填写。
屠宰检疫申报单
屠宰场名称
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申报单(示例)
张三
151XXXXXXXX
李四
139XXXXXXXX
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市江干区
1.√普通动物
1、√猪,2、牛,3、羊,4、禽;5、其它(按实际申报动物种类填写)
X头
1、√屠宰;
1.√家畜家禽
1.√是2.否
1.是2.√否
1.有2.√无
133070302747391
申报猪、牛、羊检疫时需填写该动物佩戴的耳标号码信息申报猪、牛、羊检疫时需填写该动物佩戴的耳标号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