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海上养殖设施转型升级,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减少泡沫垃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钦州市海洋局起草了《钦州市海上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泡沫制品等非环保型材料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召开立法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地点:钦州市海洋局14楼会议室(钦州市育才路228号)。
二、听证事项
《规定(草案)》第七条涉及行政处罚的设定,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对该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
四、听证人员产生方式
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2名。报名人数超过12人的,将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领域、报名顺序等综合因素确定听证代表,其余人员可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一)所有听证参加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代表要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旁听人员对听证内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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