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以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1.《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查找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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