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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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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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昭平县昭平镇兴隆街75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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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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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0774—6695112、0774—6685866
0774—6695112、0774—668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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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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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申请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个人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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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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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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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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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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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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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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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
临床检查的,当日完成;需要检测的,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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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证明货主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实后退回;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3.必要时开展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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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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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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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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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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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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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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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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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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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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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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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动物检疫溯源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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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是不是所有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等都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官方兽医只对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动物产品受理检疫申报。其他不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2.宠物运输如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可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动物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货主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项
非必要(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检疫申报单(空白)
(正面页)
动物检疫申报单
(背面页)
《动物检疫申报单》使用和填写说明
备注:本单专门用于动物屠宰检疫申报(本受理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