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携犬接种养犬人烈性犬狂犬病大型犬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收容留检、捕杀狂犬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携犬进入禁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并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的诊治、人间狂犬病的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犬只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组织本辖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三)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推进文明养犬社区治理,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第八条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十条本市市区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的建成区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犬只,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由市级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一)新生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接种;

(三)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科学规范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定期公布可以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实施可追溯管理。犬只免疫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原免疫发证部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逐步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养犬管理事项网上办理,推动实现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犬只饲养地等;

(三)变更、注销、补发犬只免疫证明等情况;

(四)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养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及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妥善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收容留检场所,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需携带犬牌,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管束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应当服从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六)及时清理携带的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商场、餐馆、宾馆、公共浴室、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对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流浪犬的,及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走失、流浪犬只和执法机关暂扣、没收、收容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跨行政区域统筹建设和补偿机制,实行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被收容登记的走失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认领。无人认领的,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监督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从事犬只交易、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一)不清理户外粪便等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犬只经营的行为;

(三)携犬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的行为;

(四)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五)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

(二)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犬只的。

第三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具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擅自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淮安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8日印发的《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10〕113号)同时废止。

THE END
1.爱宠出行指南,各位“铲屎官”请查收!出具的《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 出入境或过境许可证 入境或过境国家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宠物登机的证明主要包括 免疫证、检疫证、笼具消毒证等 主人们需要提前到防疫站 给小动物注射疫苗 拿着疫苗本去开检疫证明 还需注意的是 部分城市的检疫证明有效期只有3—5天 ...https://finance.sina.cn/2023-11-06/detail-imztsxvm0461142.d.html
2.坐火车宠物怎么托运,宠物铁路托运手续货物运输1、基本上所有的托运方式都会需要宠物的检疫证明,所以宠物的疫苗工作一定要做好。 2、提前1-2天,带上自己的宠物和防疫证到附近的*医站去做一个体检,看看宠物是否健康。然后让医生开一个健康证明,然后用健康证明换一个《宠物出境检疫证明》,这个证明的有效期*长只有7天,而且,在宠物到达目的的站的时候,这个证明仍...https://m.chinawutong.com/baike/124064.html
1.从0开始准备带猫坐长途飞机(疫情期间中国3. 做体检+获得检疫证明(有效期是14天) 出发前7天带宠物去海关指定医院体检,做好体检,医生会现场上传资料给海关,然后给你一张出境宠物官方证书回执,上面写了领证日期(信息来源:_amKk、Chiara、小新不熬夜) 手续异地办理没问题,只要place of despatch是航班出发地(我的情况:上海)就可以 ...https://m.douban.com/note/828698932/
2.怎么联系航空空运猫咪(怎么联系航空空运猫咪的客服)有些航空公司在接受咨询时表示,只要有相关证明证明了宠物打过防疫针就不需另开其他证明,但也有航空公司的货运处表示一定要出具宠物出省市的临时检疫证明。一般来说,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同时开具宠物出省市的临时检疫证明。宠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所以一定要在确定了航班时间后提前几天去办理。 https://www.guojiexpress.com/17012/
3.猫咪检疫证明怎么办理猫咪宠物证如何办理宠物猫办理猫咪检疫证明需要携带动物免疫证、主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的动物检疫站办理,需要经过检查化验合格后,就能给宠物开具动物检疫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一般是3-5天,部分地方只有1-2天。 猫咪办理检疫证明的流程 携带猫咪及航空箱,猫咪免疫证、主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动物检疫站,一般检验后2个小时后即可出...https://www.jydogs.com/post/176814.html
4.飞机让带宠物吗三、检疫证明: 有些航空公司在接受咨询时表示,只要有相关证明证明了宠物打过防疫针就不需另开其他证明,但也有航空公司的货运处表示一定要出具宠物出省市的临时检疫证明。一般来说,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同时开具宠物出省市的临时检疫证明。宠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所以一定要在确定了航班时间后提前几天去办理。 https://www.lishixinzhi.com/bb/380305.html
5.猫咪怎么寄到别的城市?宠物托运指南来了爱宠网检疫合格证办理非常简单,大家可以导航搜索所在城市距离最近的动物防疫部门地址,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宠物免疫证、2张宠物照片,部分地区还需提供所在地的暂住证或户籍证明。这些都准备好之后就可以将毛孩子装进航空箱将其带到机构进行检疫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一般是3~5天,具体有效时间根据不同地区咨询当地检疫站。 https://www.lovepet.cn/a/zaixianwenda/216799.html
6.宠物航空物流需办理《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为5天,需在证书办理后的5天内及时托运,过期后则需要重新办理。 各城市办理检疫证的流程都是一致的,现在每个省基本都统一在一个网站进行办证申请,进入当地政府网站,进入“政务服务”,检索“动物检疫”或“检疫”等去找到此事项,个别城市可能检索不到,可以找到对应的政府单位进行电话咨询即可...https://www.kllxg.com/104/view-74.html
7.我国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https://www.shuashuati.com/ti/938c4116149340748bde3ae673276841.html?fm=bdbd6950920a45c975275a52467fb45779
8.猫咪上飞机的注意事项猫咪上飞机需要有哪些手续?检疫证明:宠物乘飞机需携带检疫证明。宠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所以一定要在确定了航班时间后提前几天去***。 包装问题:关于宠物在托运过程中的包装,各家公司的要求都是一样的。主要是牢固和下面有可以防止宠物排泄物和呕吐物外泄的托盘,随机托运的宠物笼子在机场***值机手续的柜台也可购买。但一般对于安置宠...http://m.boqii.com/article/120461.html?ivk_sa=1024320u
9.宠物托运检疫证明去哪里办正常空运流程确定出发航班,提前三天向航公公司申请有氧舱(南航),舱位申请下来可以准备活体运输需要的东西(航空箱、悬挂水壶、挂碗尿垫),托运需要的检疫证办理动物检疫证,电话联系所在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动物检疫证(有效期3-5天)需要带什么资料,一般是需要先带宠物去体检,携带免疫证明工作日过去办理。出发当天提前2小...https://m.chongwuqu.com/a/42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