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2018年8月28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
第十七条遵守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
(四)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五)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二)携犬进入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