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卓*罗*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杨*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卓*、罗*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6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杨*、卓*、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在担任灵璧**畜牧站站长、协检员期间,利用自己可以从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票据,并独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便利条件,于2012年底至2013年8月,为徇私利、私情,以每张60元价格,分多次将338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贩卖生猪的中间人谢*(已判刑),从中获利13520元据为己有;以2200元的价格,将50张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生猪收购中间商罗*,从中获利1200元据为己有;以每张40元价格,分四次将140张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生猪收购中间商卓*。被告人李*在未到现场实际检疫、未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消毒并监督装载的情况下,任由他人填写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大量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后又擅自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并上交县局存档。

被告人卓*、罗某系生猪收购中间商,在外地客商来灵璧县收购生猪时,利用熟悉本地人的便利,帮助收购生猪,从中赚取介绍费,并提供检疫方便。自2012年初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卓*从李*手中以每张40元的价格分四次购买盖章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140张,后将其中90张空白检疫证明,伪造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后转手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其中50张因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查处谢*买卖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李*从卓*手中要回,李*实际获利1800元。

被告人罗*于2013年收麦前后,从李*手中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盖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0张,后将该50张空白的检疫证明,伪造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后以每张50元价格转手卖给吕*,从中牟利。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杨*、卓*、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但提出:一、被告人李*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立功;2、坦白、自首。二、具有酌定从轻情节:1、应以交付起数为次数,次数一共是15次或16次,不应当为478次,应当按照较少次数考虑;2、没有证据证明票据全部流入市场,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的后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不予认可;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家庭困难,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四、被告人李*已经退赃一万三千元,应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内拘役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08年被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返聘为灵璧县黄湾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2011年被任命为协检员,其利用可以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票据,并协助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便利条件,于2012年底至2013年8月,为徇私利、私情,以每张60元价格,分多次将335张盖有安徽省**生监督所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贩卖生猪的中间人谢*(已判刑),从中获利;以每张50元价格,将50张盖有安徽省**生监督所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生猪收购中间商罗*,共收取罗*2200元据为己有;以每张40元价格,分四次将140张盖有安徽省**生监督所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生猪收购中间商卓*。被告人李*在未到现场进行实际检疫、未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消毒并监督装载的情况下,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卖给他人,任由他人填写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致使大量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后又擅自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并上交县局存档。

被告人卓*、罗某系生猪收购中间商,在外地客商来灵璧县收购生猪时,利用熟悉本地人的便利,帮助收购生猪,从中赚取介绍费,并提供检疫方便。自2012年初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卓*从李*手中以每张40元的价格分四次购买盖有安徽省**生监督所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140张,后将其中90张空白检疫证明转手卖给他人,另外50张因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查处谢*买卖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李*要回。

被告人罗*于2013年收麦前后,从李*手中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盖有安徽省**生监督所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0张,后由他人伪造虚假内容后以每张50元价格转手卖给吕*。

案发后,被告人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交案件款13520元。

另查明:李*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案线索,系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2015年3月19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依法进行初查,并于同日到李*住所通知其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向他人出售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合格结果的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向卓*、罗*、杨*出卖盖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结果的犯罪事实。3月20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李*供述于2015年4月15日、4月17日、5月12日分别通知卓*、罗*、杨*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经检察长批准,对三人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侦查并入李*一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4日依法传唤三人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四份证明,四被告人的自然状况。

(二)《前科证明》三份、《证明》一份证明,四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李*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案归案说明》、《卓*、罗*、杨*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案归案说明》证明,四被告人归案情况。

(四)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文件灵牧水字(2009)16号《关于仝道前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证明》四份、《协助检疫人员登记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灵璧**委员会文件灵**(2007)21号《关于组建灵璧**监督所等机构的批复》、(2008)24号《关于设置灵璧县基层畜牧兽医水产机构的通知》、《灵璧县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花名册》证明,被告人李*职务及其职责。

(五)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文件灵牧水字(2013)42号《关于对缓征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灵璧县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灵璧县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情况说明》、《总分类账》二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收据》、《情况说明》证明,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票证管理及费用上缴等情况。

(六)《灵璧县畜牧局李*检疫(验)购票凭证统计》、《灵璧县检疫(验)购票凭证》证明,被告人李*从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购票情况。

(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淮安市淮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合格证明》的调取及保管等情况。

(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无锡市公安局调取到335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九)《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上交存档情况。

(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被告人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交案件款13520元。

(十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十二)《死亡证明》证明,陈*中因死亡户籍已注销。

(十三)《悔过书》一份、《保证书》二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四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认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

二、证人证言

(二)证人陈*(灵璧县畜**卫生监督所所长)证言证明,2011年以后国家规定只有官方兽医才能任检疫员,协检员不能独立行使检疫权,李*是黄湾镇的站长、协检员,黄湾没有官方兽医,李*和韦集镇官方兽医沈*协商后,由李*进行检疫,官方兽医写沈*的名字,他也批准这样做,他向魏**局长请示过,要求按照规定办。

(三)证人沈*(灵璧县**医水产站站长、检疫员)证言证明,灵璧县畜牧局召集乡镇畜牧站站长开会,说当时省里出台文件,要求检疫协检员不能独立从事检疫工作,只能协助检疫员,各个协检员自己联系其他有资质的检疫员协商,跟检疫员干检疫工作。散会后,李*对他说黄湾站没有检疫员,自己不能独立进行检疫,以后挂他名字开展检疫工作,出事李*自己承担,当时他考虑以前是同事,且关系不错就答应了,李*和他都向陈*所长说过。他和李*之间没有正式协议,票是李*自己领的,李*自己检疫的,他提醒过李*开票要规范,不要胡开,票上内容和他名字要填写规范,他没有进行过现场监督。

(四)证人朱*证言证明,他到灵璧收猪,卓*是介绍人,每头给卓*5元介绍费。2012年底,他们马坝镇生猪市场形成,他就不去灵璧收购了,但他从马坝收猪外运需要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12月26日下午,他到灵璧审车,他到卓*那买了两张空白的检疫合格证明,过三、四天他又让熟人从卓*那代买两张。2013年1月1日马坝就开始给收购商开检疫证明了,四张票没有用他就撕毁了,当时一张是40元。

(五)证人张*证言证明,他到灵璧收猪,卓*是介绍人,刚开始时卓*是找官方兽医到现场检疫,开取检疫证明。后来卓*从李*手里买到空白检疫证明,说是40一张买的,也收他40一张,一车猪用一张票,卓*还说证明内容让他自己写,并说在官方兽医上写张**名字,后来他就在填写空白检疫证明时写了张**的名字,他买了空白检疫证明后,就没有找检疫员检疫了,卓*共给他六七十张空白票。

(六)证人吕*证言证明,2012年到2013年他一共到灵璧收了四五十次猪,罗*是介绍人。猪装好后,罗*负责找官方兽医检疫,有时是兽医到现场检疫,有时是罗*开好的合格证明给他,然后他就将猪拉走。罗*给他的合格证明他不知道是官方兽医开的,还是罗*从哪弄的,谁写的他也不知道,他每份给罗*50元钱。

三、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李*供述证明,他自2009年担任黄湾**水产站站长,2013年8月之前他是检疫员,之后省里下文,他不是财政供给人员,就成了协检员。协检员只能协助检疫员进行检疫工作,不能独立行使检疫员职责。他主要工作职责是动植物检疫、防疫和治疗等。他们站里只有他和王*,王*不是官方兽医,不能给动物搞检验,他们站由他做检疫工作,现场检疫合格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官方兽医栏填写沈*名字,就相当于是沈*做的,沈*也同意。

2011年他和朋友吃饭认识的谢*,谢*经常到黄湾买生猪,谢*问是否能买空白检疫票,他说可以,但只能自己用,谢*原来通过杨*买票,后来就直接找他买票,他共卖七、八次票给谢*,大概有338张,每张60元左右,共收有18000多元。他卖给谢*的检疫证明是谢*随意填写的,谢*长期收购猪,常规内容知道怎么填,检疫人员他让写成沈*,内容都不是真实的,上面“李*”也不是他签的,第一联都是他乱填后上缴的。

他通过杨*两次在韦集丁李村杨*的养猪场将48张空白检疫合格证明卖给谢*,杨*怎么给谢*的他不知道,他是60元一张卖的,他交给杨*一张票样,让按照票样填写,并且说在官方兽医一栏写他的名字。

他卖给卓*四次共140张,每张40元,他让了200元钱,卓*实际用了90张,后来无锡公安局正在查,他知道出事了,就从卓*那要回没有用完的50张票据。他将那50张票和没有用的大概5本都退回局里了。他给卓*说如何填票,卓*自己也知道,开始让卓*写他的名字,后来让填的沈*名字。

他卖给罗*两次检疫证明,一次罗*自己买了50张,收了2200元钱,还有一次是替陈*拿的,他共卖给陈*不到400张,他是按照40一张卖的,其中有二、三本是1800,其他都是2000一本。

(三)被告人卓*供述证明,2012年收过麦,他在收猪时认识的李*,李*说如果需要购买动物检疫票就联系李*,他四次共买了140张,一张40元,第一次是在2012年8月,40张给了李*1600元,第二次30张左右,还有两次是70张。后来李*说出事了,又要回去没有用完的50张,他实际用了90张,都是用于江苏省泗洪县张*和盱眙朱*,一车猪一张票,他是以40元一张卖的,他就是为了生猪介绍的生意。李*卖给他票的时候说在官方兽医栏不要写李*名字,具体写谁记不得了。张*等人长期从事收猪,都知道怎么填写,他也把李*交待的话给收购商说了,他将空白票交给生猪收购商自己填写,冒充已经检疫过的生猪运往外地。

四、鉴定意见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检验,检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官方兽医签字栏签名字迹“李*”是李*本人亲笔书写笔迹。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罗*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查:被告人卓*供述,其将四次购买的140张盖有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收购商,由收购商自己填写,且有证人张*、朱*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罗*供述,其将购买的50张盖有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便找人填写,自己并没有填写。被告人卓*、罗*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予以更正。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多次将338张盖有安徽省**生监督所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贩卖生猪的中间人谢*,从中获利13520元。经查,谢*供述其从李*处购买300张左右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提取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335张,且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现有证据仅有被告人李*供述其卖给谢*338张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应认定被告人李*将335张盖有安徽省**生监督所公章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贩卖生猪的中间人谢*。故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具有立功及坦白、自首的情节。经查:李*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案线索,系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李*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到其住所通知其接受询问,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向他人出售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合格结果的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向卓*、罗*、杨*出卖盖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结果的犯罪事实。3月20日,经检察长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李*系在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亦不属于立功,应认定为坦白。故辩护人关于李*构成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经查:被告人卓*、罗*等人供述,证人张*等人证言均证明动物检疫是一车生猪跟一张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人李*在未到现场进行实际检疫、未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消毒并监督装载的情况下,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卖给他人,任由他人填写虚假的动物检疫内容,致使大量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杨*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卓*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四、被告人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被告人杨*、卓*、罗*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剩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一万三千五百二十元已缴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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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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