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本公告中的天然饲草是指产自蒙古国境内,收割后晒干,经湿热处理打包成捆(包)的天然饲草。
三、企业注册
输华天然饲草应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的蒙古国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蒙古国海关总局(以下称蒙方)向中方推荐,中方对加工企业进行文件、视频或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要求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1.剪股颖粒线虫Anguinaagrostis
2.苜蓿籽蜂Bruchophagusroddi
3.三叶斑潜蝇Liriomyzatrifolii
4.日本金龟子Popilliajaponica
5.苜蓿疫霉根腐病菌Phytophthoramedicaginis
6.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albo-atrum
7.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michiganensissubsp.insidiosus
8.菟丝子(属)Cuscutaspp.
9.列当(属)Orobanchespp.
10.豚草(属)Ambrosiaspp.
11.匍匐矢车菊CentaurearepensL.
12.毒芹Cicutavirosa
13.天仙子Hyoscyamusniger
14.石龙芮Ranunculussceleratus
15.拟腺棘豆Oxytropispseudoglandulosa
16.野罂粟Papavernudicaule
17.狼毒Stellerachamaejasme
18.龙葵Solanumnigrum
19.口蹄疫Footandmouthdisease
20.炭疽病Anthrax
21.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
22.小反刍兽疫Pestedespetitsruminants
23.禽流感Avianinfluenza
24.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poxandGoatpox
25.牛结节性皮肤病Lumpyskindisea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2.采收时,割草高度应距离地面5厘米以上,并压缩打包成捆(包)。收割、晾晒期间,不得混杂有毒杂草、草根、土壤及其他杂物,避免被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2)不带有毒杂草、草根和植物种子;
(3)不带动物排泄物、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5)不带转基因成分;
5.存储、加工和运输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加工、存放场地;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应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6.输华天然饲草应使用干净的集装箱或其他采用篷布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运前进行彻底清扫,并使用二氧化氯消毒药剂进行处理(有效氯含量500mg/L~1500mg/L,用量20mL/m2~30mL/m2,作用30~60分钟)。
7.每个集装箱或其他采用篷布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天然饲草产地、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2.输华天然饲草应随附蒙古国官方按照国际标准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证书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天然饲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动物排泄物、动物尸体、禽类羽毛、草根、金属材料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