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二、承办机构
田家庵区农林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全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一)产品种类
(二)主体资质
(三)产地规模
产地应集中连片,规模符合《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规范》(NY/T5343—2006)要求,或者各省(区、市)制定的产地规模准入标准。
五、申报材料
(一)首次认证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申请材料须装订4份报送区农林水利局,统一以《申请和审查报告》作为封面。
(二)扩项认证
扩项认证是指申请主体在已经进行过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基础上增加产品种类(同一产地)的认证情形。申请人除了需要提交《申请和审查报告》外还须提交5、7、8、9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已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三)复查换证
六、服务流程
见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受理免费,检测认证由第三方收费。
九、咨询方式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初审转报材料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3、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7、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2、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质量控制规范;
4、生产技术规程;
5、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6、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7、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8、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见流程图。
申请人完成材料审查(10个工作日)
合格受理开展现场检查(45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合格提交现场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
产品抽样出具产品检验报告(20个工作日)
环境抽样出具环境监测报告(30个工作日)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完整材料完成初审(20个工作日)
中心收到材料后完成书面审查(30个工作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二、承办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一)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使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最后一次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3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面向社会公示30天。
省级农业产业化企业培育、推荐;市级培育推荐的项目
1、《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四、申报(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申报。
2、《关于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和认定的通知》(淮农产[2016]6号)2、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二、监测和认定材料
(1)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一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新增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原件)。
(2)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中介机构审核的基础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除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
全区农业产业化企业
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的标准条件
按照行业类别粮食类、油料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等),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1.主营业务收入
(1)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2)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3)特色类
茶叶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水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水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蔬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棉花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4)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2.固定资产:加工类龙头企业2000万元以上,服务类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利益联结:通过向关联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促进各类种养殖业经营主体节本增效。龙头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或通过合同、订单收购原料占50%以上;上年度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4.企业经营:主营业务突出,运转正常,企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近三年内无重大亏损。
5.企业诚信: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无故意拖欠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行为;无偷逃税款,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无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A、B级企业;工商认定为A类企业,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企业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无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记录;企业按标准生产,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计量违法行为,不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评价期内企业无自身责任引发的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诉讼案件;商业企业非经营者过失,消费者投诉履赔率100%;生产性企业无出现重大质量投诉。
6.企业主营产品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品牌创建、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企业职工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以上;重要生产岗位的工人一般应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对国家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种,在岗人员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以内)。
3.2014年度和2015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包含附注),附注和会计报表均需逐页或骑缝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2015年每月或季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2015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行政公章)的分税种的免税证明或免税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4-2015年度新增固定资产的产权资料(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清单、购建合同、购建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复印件、决算报告、验收报告、产权证书复印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7.2014-2015年度新增资本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及入账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产权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8.2015年度各月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9.2015年度各月的电费发票复印件。
10.2015年度的运费发票复印件。
12.企业所在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内容包括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和农户人均增收情况。
13.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4.由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人民银行的系统查询)。
15.纳税信用等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工商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等。
16.如实填写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申报企业提供的须退回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应分开装订,审核后原件退回。提供的不用退回的资料及复印件装订在申报书内。
(一)申报或申请。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表,须附年度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和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须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申报。
(三)省级复审。
1.财务审计。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2.部门评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评审。
3.实地考核。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核。
(五)社会公示。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接受监督。
(六)审定。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七)公布。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
即办
免费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育、推荐;市级培育推荐的项目服务指南
全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市为单位于5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明确推荐排序,会同汇总大表(见附件4、附件5)书面报省农委(针对扶贫开发重点县申报的31个示范社、备选示范社都要作注明)。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格式、内容主体比照上年执行。但需要增加以下内容:1.在首页单独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机构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时没有的,可以空项。若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只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合作社成员中的贫困户要提供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要提供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省级一村一品培育、推荐;市级培育推荐的项目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九批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督查工作的通知》(皖农特函〔2016〕659号)一、组织申报第九批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二)申报要求: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请各市(县)农委根据评选标准(附件2),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心筛选,严格把关,按标准申报。被认定为省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的优先申报。
全区农业村
四、申请标准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一村一品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各地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所指“一村一品”(乡、镇),主要是指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经营的专业村。乡(镇)要以专业中心村为载体,形成专业乡(镇)。
第二条开展“一村一品”示范村(乡、镇)认定,旨在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示范带动,推进“一村一品”更好更快发展,提高“一村一品”的覆盖面,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推荐范围
凡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主营农业产业、涉农产业和非农产业的专业村(乡、镇)均可申报。产业或产品主要为特种种植业、养殖业、园艺业、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以及其它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特色产业或产品。
第四条评选原则
1.自愿申报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优中选好原则;
4.以村为主,乡镇兼顾原则;
5.产业化经营优先原则
6.省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优先原则。
第五条评选标准
(一)产业或产品标准
1.有一个具备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好、竞争力较强、品质优良、按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拥有自主品牌的主导产业或产品。
2.主导产业或产品种植或生产规模要占全村(乡、镇)产业或产品总规模的80%以上。
3.主导产业或产品80%以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包括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食用农产品按照标准化要求全部实现无公害生产。
(二)收入标准
1.专业村(乡、镇)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要占全村(乡、镇)农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
2.专业村(乡、镇)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经营活动的收入要占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达到80%以上。
3.专业村(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
(三)组织形式
1.专业村(乡、镇)8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2.成立了与本村(乡、镇)主导产业或产品相适应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有对接带动的龙头企业。
第六条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特色农产品开发处负责解释。
1、安徽省×××专业示范村(乡、镇)申报表
2、对接的龙头企业要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的“三品”认证、主导产业或产品获得名牌认定情况要附证明复印件。
1、村级申请
2、乡镇复核
3、区级汇总筛选上报
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特函〔2016〕658号)
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地、农业园等
1、规划科学,示范点面积不少于80亩,建筑布局合理,有一定特色的建筑和庭院,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整洁卫生;
3、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4、从业人员30人以上,并60%经过培训,服务规范;5、休闲项目5个以上,其中农事体验项目2个以上;
6、有自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售,产品有注册商标、获得省及省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申报。
主体申报,区级初审上报
省级蔬菜标准园建设项目资料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6〕116号)四、项目实施要求(一)项目申报。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自愿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需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建设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项目建设承诺书(见附件2)以及农民合作社章程等共一式3份,向县农委申报,经县农委、财政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农委(阜阳市菜办)、财政局,抄送省农委财务处、菜办、特产处。同时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文档。
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
蔬菜标准园设施园区净面积200亩以上,露地园区面积1000亩以上。基地应获得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产品质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地产品有注册商标,且通过“三品一标”及以上认证。园区要求集中连片,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通过改善基础设施生产条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需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建设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设承诺书以及农民合作社章程等共一式3份。
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农委、财政局,抄送省农委财务处、菜办、特产处。
免费。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标准发布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队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田家庵区农林水利局、田家庵区财政厅、田家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范围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
基本材料:填写申请表(现场填写)、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1.个人申请:个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镇认定办公室申请。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5.审批备案。设区市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耕地质量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四、服务条件
农业劳动者、种植业生产经营组织具备土地承包种植或已获得耕地承包扭转使用权;农技人员在所辖区域内,因指导种植需要向土肥机构提出耕地质量信息服务。
承包土地已经用于养殖或林业除外。
五、服务流程
1.监测:县级以上土肥机构布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点,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库。
4.服务:定期政府提交耕地质量报告,或根据需要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耕地质量信息和施肥指导服务。
六、服务时限
12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土壤墒情咨询服务指南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十三五”期间建立600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1.监测:县级以上土肥机构或墒情监测站布置监测点,定期开展墒情监测,建立墒情监测与评价体系和数据库。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服务指南
日常组织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组织申请的产品要突出我区农产品中规模大、品质好、特色明显、品牌影响力大的名特优新农产品。
根据农业部、省农委要求申报。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经营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全区种子生产企业
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种植业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田家庵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有一定的土地设施和生产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七、服务时限
技术推广合同约定时限
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发生期。
1.采集病虫数据、气象数据和作物品种、长势、生育期等信息。
2.会商分析。
3.发布病虫情报(长期、中期、短期发生趋势预报和警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根据公众需要日常开展。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时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种子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二、承办机构
个人或企业证明
农机购置补贴服务指南
《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六、部门职责
(三)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县级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县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区农林水利局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申请受理程序:
(一)自主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应及时携带以下材料:
1、购机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3、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惠民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
5、机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四)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六)资金兑付。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区农林水利局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
及时办理。
不收费
联系方式:0554-2698059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农林水利局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验;
3、按规定进行伐前公示;
4、窗口发放。
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采伐申请;
2、乡镇初审意见;
3、林权证书;
4、采伐作业设计;
5、林木采伐公示结果材料。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木材运输证办理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五、承诺时限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核资料,经现场查验后,报经领导批准
1、填写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批表
2、提供经营加工场地、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野生动物(省二级以下)驯养繁殖许可证
办理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审核申请资料;
2、现场查验;
3、报请局领导批准;
4、发放证书。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书;
3.固定的场地、设施的书面证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技术及资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6、环境评价报告;
7、动物防疫合格证。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二级以下)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1、申请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证明;
2、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和使用、流动资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5、环境评价报告;
6、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收费标准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出区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出市的由市林业局核发,出省的由省林业厅核发。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发运输证。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野生动物(省二级以上)驯养繁殖资料
审核服务指南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野生动物(省二级以上)经营利用资料审核
野生动物(省二级以上)运输许可办理
出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办理,出市的由市林业部门办理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7、运输国家一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书;
8、运输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省林厅审批同意书。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植物检疫证办理服务指南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甘
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审核资料
1、产地检疫
区域内进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的单位、个人,每年在播种前必须向区农林水利局申报登记,申请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作为调运时签证的依据。
2、调出检疫
在本区范围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销售;从区域外购进苗木、木材及其产品,再次调出本区域范围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凭原始检疫合格证办理二次检疫。
3、调入检疫
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从调入地林业部门取得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凭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后方可调运。区农林水利局可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有权进行复检。
3个工作日
临时征占用林地办理服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七条
用地单位
1、审核用地单位提供资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有林权争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其中: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五)项目批准文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其中:电站在2.5-25万千瓦之间的为中型工程。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因此,在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应当为“项目核准文件”代替。
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不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如果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按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如果项目在林地上造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将林地归还原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的,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10个工作日
省林业厅、财政厅皖字[2003]1088号文件规定: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征、占用林地资料审核上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权属凭证;
4.征、占用林地的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达成的林地、林木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协议、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
5.恢复林地规划;
6.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检验书;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用地单位法人证明。
9.现场勘验;
10.本级领导审核同意;
11.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15个工作日
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田家庵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兽医
1、为安徽省户籍
2、1996年12月6日之前,在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工作;
3、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
4、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含1年);
5、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6、农民身份;
7、未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职;
8、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安徽省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承诺书
4、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5、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6、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7、证人承诺书
8、证人证词
9、调查笔录
10、县、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身份和教龄认定核实表
1、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4、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5、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补助发放。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送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卡发放。
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0554-2693820)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无
2.中心受理请求,并根据情况进行及时解答、办理;安排专家到现场考察指导;根据共性需求,不定期开展畜牧技术培训会和观摩会;
3.对申请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帮助其解决畜牧生产、防疫难题;
六、办理时限
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指南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
田家庵区范围内切实存在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兽药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经营兽药的机构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法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需查原件)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需查原件)
4、《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原件(1份)
5、兽药GSP现场验收整改报告(如验收无缺陷项,则不需要该整改报告)
1、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申请书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合格的,由受理窗口将其检查的申请书和资料报送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列入受理目录,并下达兽药GSP现场检查通知,对申请兽药经营者逐个实施检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审批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申报资料退回初审单位,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回复不合格原因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3、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服务指南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田家庵区农林水利局(0554-2693820)
动物诊疗许可证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3、发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工商注册。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服务指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出售、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机构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①来自非封锁区;②临床检查健康;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1、检疫申报单2、养殖档案(防疫档案)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需要实验室检测的需提供实验室抗体检测报告
2、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检疫
取水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个人(公民)、单位、法人
(一)年取用地表水在1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15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依据1: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是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2:水利部令34号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申请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6份);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1份);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1份):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份);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1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1份);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1份);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1份)。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与受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征求意见与举行听证。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需要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告知,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3、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专家审查意见、部门意见、陈述和申辩、听证进行审核后提出行政许可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许可决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单位、法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1、项目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项目基本情况及现状;
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说明;
2、实地查看项目周围自然环境;
3、出具初步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规划同意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个人(公民)、单位、企事业法人
在非国家重要的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3、水工程基本情况及现状;
4、涉及河流、湖泊的情况说明;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个人(公民)、单位、公司等法人
五、服务条件
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动服务类)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旱情预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情、墒情的监测。
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田家庵区防汛办公室
个人(公民)、企事业单位
达到预警值及时发布实时最新数据
汛期水情信息发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基层水利人员培训服务指南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田政[2015]40号)第三条构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水利人才培养
田家庵区排灌总站(区水利站)
(一)总体要求
定期对基层水利人员展开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水利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二)具体流程
五、服务时限
每年下半年
七、咨询方式
田家庵区排灌总站
泵站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田政[2015]40号)第二条加强机构建设,理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